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市容环境卫生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类、扬尘污染类)》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市容环境卫生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类、扬尘污染类)
(一)问:制定《江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市容环境卫生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类、扬尘污染类)》(以下简称《基准》)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基准》是实现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与我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自由裁量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是适应当前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项调整新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类案同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问:制定《基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三)问:《基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基准》共三类四十八项,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类、扬尘污染类。其中,市容环境卫生类有三十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类有八项,扬尘污染类有十项。每一事项分别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合理划分裁量等级,分“从轻、一般、从重”或“一般、较重、从重”三个裁量档次,以便执法人员做到处罚有依据,裁量有标准,着力防止处罚过程中随意性,从而为规范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问:《基准》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答:根据《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2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裁量;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则及江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裁量”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照《基准》选择合适的裁量档次进行处罚。
(五)问:关于多种适用条件混合情形下,《基准》的适用要求是什么?
答: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裁量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原则,执法人员应当选择罚款数额高的裁量阶次进行裁量。
(六)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 关于“违法行为次数”的定义表述与《基准》关于“违法行为次数”的定义表述不相同,应如何理解?
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的违法行为次数是指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认定后,在一定时期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再次被执法机构认定的次数。《基准》“违法行为次数”是指行为人在执法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当天的近X年(月)内有发生违反同一条规定行为并受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情形,受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以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日期为准。
(七)问:《基准》“适用条件”以“缺多少个施工工作日台帐”作为裁量依据,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是否包含在内?
答:检查当日不包含在内。
(八)问:《基准》“违法情节和后果”以“面积”或“体积”作为裁量依据,测量主体是谁?
答:由执法人员或委托的勘测单位进行测量。
(九)问:《基准》“设定依据”引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若其中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失效的,该基准是否仍有效?
答:有效。只要其中还有一部法律法规规章仍有效且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该条自由裁量权基准仍有效。
(十)问:《基准》扬尘污染类没有对《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行政处罚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其原因是什么?
答:《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的违法行为内容和市容环境卫生类第2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违法内容基本一致,但处罚额度相差很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的违法行为按市容环境卫生类第2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进行处理,实施行政处罚时按《基准》市容环境卫生类第26项的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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