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急 江财采购函〔2019〕42号
投诉人: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怀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合作国际商贸城信息大楼2105-2109号
被投诉人1:广东省江门监狱
法定代表人:蔡庚谷
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营顶
被投诉人2: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银英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2号608-612室
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广东省江门监狱的委托,组织实施“广东省江门监狱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项目编号:FEGD-CT181095)”的采购活动。投诉人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于2019年3月2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受理该项投诉,现已依法调查终结,情况如下: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 依法调查、审阅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并约谈了相关当事人。经查实,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未委托任何人对“广东省江门监狱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项目编号:FEGD-CT181095)”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作为本案投诉人的授权代表吴浩鸿以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名义对“广东省江门监狱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项目编号:FEGD-CT181095)”提起的投诉不具备法定投诉人资格。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江门市司法局、江门市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