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急 江财采购函〔2020〕37号
投诉人:深圳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凯宏
委托代理人:毕国彪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A段第10层1-12轴
被投诉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江
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5号祺祥大厦M层
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委托,组织实施“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一期)装修工程项目(项目编号:JM2020-A006)”的采购活动。投诉人深圳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人”)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和虚假承诺,以谋取成交。
投诉人请求:1. 江门市财政局核对被投诉人提供的小型企业认定证明原件,辨别其真伪;2.如被投诉人不能提供原件,则其是在本项目的报价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和虚假承诺以谋取成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否决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同时,依法向相关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现查明情况如下:
经查,被投诉人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为小型企业。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被投诉人中小企业类型的认定应以被投诉人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认定为准。根据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认定供应商中小企业划分类型的复函》,该局认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建筑行业的小型企业。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江门市司法局、江门市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