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急 江财采购函〔2020〕62号
投诉人:广东中鑫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昊
委托代理人:张豹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2-360号天诚广场第三层305A
被投诉人:东莞通华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肇驹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平岭三街1号2栋301室
投诉人对“五邑大学数字光芯片联合实验LCOS芯片”(采购项目编号:江财采计备案〔2020〕02371号)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人诉称,被投诉人的招标过程违法违规,违规接收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开标。
投诉人请求,对未能在有效时间内到达开标室的投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取消其投标资格。对开标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对违规违法的单位和当事人,按政府采购法进行处理。
二、审查情况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6月18日下午14:30时(注:14时00分开始受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邀请函中指明的地址。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经查,本项目其中一位投标人江门市唯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唯是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下午14:35时到达开标室并递交投标文件,超出了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被投诉人接收了唯是公司的投标文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的规定。
综上,本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本项目经认定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且采购人未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在投诉处理调查中发现的被投诉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另行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财政局
2020年 8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