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急 江财采购函〔2020〕64号
投诉人:成都通锦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庆平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南街50号3栋9层48号
委托代理人:廖方金
被投诉人: 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彩优
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科学院大院9号楼东座2楼
投诉人对“物联网技术实训设备”(项目编号:GZCK20D021A0149Z,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一:投诉人作为投标人,深知其中的技术跨度大,技术难度高。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仅靠3人是无法完成的,投诉人认为重庆大云端科技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有社保作假的嫌疑,请查证,并附投标文件中社保缴纳证明截图,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
投诉事项二:物联网服务与应用技术训练平台品牌为“紫云砂”,经天眼查名为紫云砂的公司名称为成都紫云砂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社保参与人数为0人,投诉人严重怀疑该企业的研发能力。请查证物联网服务与应用技术训练平台的真实性,以及演示过程中是否含有其他标识,及演示内容的真实性。对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不满;
投诉事项三:商务评估表共计10分,重庆大云端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缴纳人数3人,应属于履约能力较差;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18日,类似同类项目业绩的真实性有待验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验证。从综合评分法中标候选人排序表中可以看出,重庆大云端科技有限公司商务得分6.2分,投诉人认为对于刚成立不到一年的公司来说,此项得分较高。请查实证书及同类项目业绩的真实性,并附证书编号及合同扫描件。对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不满。
(二)投诉请求
若重庆大云端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投诉人受到了差别待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二、审查情况
本案查明事实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查,重庆大云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人,以下简称“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第15页《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显示,中标人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人数为3人,2020年5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人数为3人,其余均为0,单位社保编号为20461796,验证码5009032020060959887265。经登录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输入网址http://rlsbj.cq.gov.cn/ggfw/pages/wxcx/cbzmyz_query.jsp自动跳转为http://ggfw.rlsbj.cq.gov.cn/ggfw/pages/wxcx/cbzmyz_query.jsp)使用上述单位社保编号和验证码查验,查验网页上显示《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是中标人在重庆市社会保险经办平台上打印的,网页上的《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与中标人提供的记载信息一致。
至于投诉人认为仅靠3人无法完成本项目,属于合同履约问题,与中标人的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亦不存在必然关联。而投诉人认为中标人的经营范围不能满足本项目要求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审查,认为中标人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且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本项目的评审范围。
综上,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查,招标文件第23页中规定了“物联网服务与应用技术训练平台”的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中标人投标文件第29页显示,“投标分项报价表”中货物名称为“物联网服务与应用技术训练平台(定制开发、代码开源)”的品牌/规格型号为ZYS-WLWPT,第116页物联网服务与应用技术训练平台的货物技术参数格式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进行了响应,第212页投标货物详细技术资料及配置清单中列明了投标的物联网服务与应用技术训练平台的相关部件及技术参数,其中物联网应用平台、环境调解决策物联网服务与应用技术训练案例、工业装备预防维护物联网服务与应用技术训练案例及3D虚拟教学系统的品牌为“紫云砂”。
本项目中的物联网服务与应用技术训练平台为定制开发产品,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对于“物联网服务与应用技术训练平台”的技术参数的响应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至于中标人能否按照投标文件提供品牌为“紫云砂”且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即中标人能否提供真实符合投标文件中的产品,属于合同履行问题,不能在此认定。
关于演示过程中的问题,招标文件第50页技术评估表中的“项目演示”规定“……3.物联网服务与应用技术训练平台-3D虚拟教学系统:(1)必须用真实的按键面板……”,中标人本项得分为满分22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对中标人的项目演示进行评审,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另,中标人投标文件第304页为《生产厂家(制造商或总代理商)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记载:成都紫云砂科技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以生产的物联网服务与应用技术训练平台(ZYS-WLWPT)的法人,主要营业的地点在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5号,兹授权……。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验,成都紫云砂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紫云砂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日,登记状态为存续,住所为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5号新南实业大楼,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记载信息一致。至于紫云砂公司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研发能力,因紫云砂公司非本项目的投标人,因此不属于本项目的评审范围。
综上,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投诉人认为中标人的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仅有3人,属于履约能力较差,中标人的类似同类项目业绩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真实性存疑,商务部分得分不合理。
经查,招标文件第48页商务评估表中关于企业技术力量、履约能力的评估内容为“(1)投标人企业技术力量、履约能力强,得4分;(2)投标人企业技术力量、履约能力较强,得2分;(3)投标人企业技术力量、履约能力较差,得1分。注:提供投标人认为能证明企业技术力量、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企业技术力量、履约能力”说明材料、同类业绩合同、本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相关人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软件著作权专利证书,本项得分为2分。
招标文件第48页商务评估表中关于同类项目业绩的评估内容为“投标人提供2017年1月1日以来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1份同类项目业绩可得1分,最高得3分。注:提供合同关键页(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合同项目名称、与含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的关键页)和竣工验收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来金数字工程项目(签约时间及完成时间:2019.01-2020.01)、能源计量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签约时间及完成时间:2019.09-2020.04)、工业设备互联互通系统项目(签约时间及完成时间:2019.11-2020.01)及制造车间物联网数据采集项目(签约时间及完成时间:2019.12-2020.5)共四个同类项目业绩,并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分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文件,本项得分为3分。
企业信誉的评估内容为“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无不得分。注:提供证书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中标人没有提供相关证书,本项得分为0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审要求对中标人的商务部分进行评分,未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技术部分评分亦未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综上,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另外,投诉人认为其在评分时受到差别待遇的问题并未在质疑时提出,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一、二、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