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法〔2022〕4号 签发人:王远林
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现上报我局2021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请审阅。
附件:江门市财政局2021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印发
(联系人:曹伟祥,联系电话:3501673)
附 件
江门市财政局2021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
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现将我局2021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有事项及办理情况
我局现有行政许可事项5项,都是省财政厅委托事项,包括:1、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2、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3、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5、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
2021年我局行政许可实施数量1宗(申请数量1宗、受理数量1宗、许可的数量1宗、不予许可的数量0宗),许可事项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撤销许可的数量0宗。
(二)依法实施情况
我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程序、条件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规范,依法受理申请和规范审查,无擅自增减行政许可审批条件或办理环节的情况。
(三)公开公示情况
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执法公示工作,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实施和结果。在江门市财政局网上服务窗口、门户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公开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标准、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信息;在网上服务窗口、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可以随时查询整个办理过程和结果;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江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等平台上公示行政许可执法信息。
(四)监督管理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的规定,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开展监管,要求被许可人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向我局报备上年度临时执业业务报告表。2021年,我局按时完成了对被许可人(3家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临时执业业务活动的报备管理工作。
(五)实施效果情况
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均已上线广东政务服务网,均已纳入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2021年办理行政许可1宗,是网上办理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在办理该事项的过程中,我局会计科主动与省财政厅会计处沟通,通过运用财政部统一开发的“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实现了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网上全流程办理率100%,服务对象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办结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1个工作日,大大地提高了办理效率,得到了服务对象的好评;认可度和满意度高,没有出现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对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活动的监管很难到位。“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是对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粤临时办理审计业务进行审批,许可对象是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批准的临时执业地点是广东省。目前,我局批准了3家(2019年1家、2020年2家)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由于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向我局申领的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领证后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执业,事后对其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较难到位。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规范业务流程
从规范执法的角度去防控风险,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委托实施的省级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工作规范的通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遵循广东省行政执法标准指引,落实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
(二)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认真做好对所批准的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报备管理工作,采取约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内相关机构、现场走访等形式监督检查临时执业情况。二是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职责,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