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广东汉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9号恒泰大厦901卡-911卡、1001-1011卡
法定代表人:宋润发
委托代理人:杨焕嫦
被投诉人: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23楼
当事人:江门市青少年宫(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丰乐路125号
相关供应商:江门市五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称五邑人力资源公司)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西区工业路12号第2层249、250、251室及第3层301室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2022年江门市青少年宫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40701-2022-00180(CLF0122JM00ZC04),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经补正后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3月1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请监管部门一是确认本项目中标单位五邑人力资源公司审计报告数据与代理机构答复是否一致;二是对填报的“从业人数”提出指导意见;三是确认本项目的所属行业。四是中标单位五邑人力资源公司是否为小型企业,相关填报内容是否准确。
投诉人诉称:
1.代理机构答复中,未有表达代理机构已经查看中标方五邑人力资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审计报告数据是否与该公司的答复一致,也没有告知投诉人审计报告数据。
2.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表述“以有关单位的答复则认为我司的质疑具有片面性”。希望监管部门给予填报“从业人数”的指导意见。
3.代理机构答复与招标文件存在差异,招标文件列明所属行业为“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请确认该项目所属行业。
4. 五邑人力资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采购人称:
1.五邑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2020年度审计报告》记载的内容与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数据一致。
2.根据国家税务局于2019年4月18日的回复“如果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我单位认为投诉人提出按购买社保员工计算五邑人力资源公司“从业人数”的主张不成立。
3.本项目采购文件由代理机构制作,记载的所属行业是否存在歧义、是否对采购结果产生影响,以代理机构的回复说明为准。
4.五邑人力资源公司对其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我单位已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未发现不符之处。五邑人力资源公司对“从业人数”应扣除派出人员的主张,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
代理机构答复称:
1.在质疑处理中已对五邑人力资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显示与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数据一致,审计报告涉及五邑人力资源公司经营情况,该公司无权披露,且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处理。
2.依据《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所得税司答复“如果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3.本项目招标文件因编制疏忽存在前后不一致的瑕疵,但不论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还是“其他暂未列明行业”,五邑人力资源公司均属于小型企业。另外该投诉事项在质疑函中未提及,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4.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五邑人力资源公司对其投标文件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在质疑处理阶段,该公司已向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调查五邑人力资源公司是否为小微企业的事项,其答复称暂不受理相关业务。
江门市五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称:
1.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数据源于第三方合法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虚假声明情况。
2.根据《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279问答复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普性税收减免费政策问答》中的回答“如果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列的从业人员17人全部属于公司内部从业人员(不含派遣人员),并无虚假。该公司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2020年购买社保人数与从业人员人数不是同一概念。
3.中小企业行业划分是以招标文件中根据项目采购标的来划分的,根据招标文件采购标的“劳务派遣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列明标准,我司属于小型企业。综上所述,该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无虚假。
4.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我司属于小型企业,同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显示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不存在虚假声明情况。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6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江门市青少年宫,采购代理机构为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于2022年1月25日发布采购公告,2022年2月16日,本项目开标、评标;2022年2月21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2022年2月23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22年3月4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2022年3月16日,投诉人经补正后提起投诉。
2022年4月20日,被投诉人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中标结果调整公告,将本项目废标,载明原因为“因本项目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经与采购人沟通确认,本项目废标”。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五邑人力资源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复函、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公告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中分别载明了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与“其他未列明行业”,前后不一,导致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响应亦存在歧义。鉴于本项目已废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审结果据此失去法律效力,因此,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一至四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一至四。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