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江苏苏环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丹山路88号锡东创融大厦C座1204室
法定代表人:田崇新
委托代理人:张超
被投诉人1: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江门经营部(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华园路23号101
被投诉人2:江门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83号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江门市市区储备土地土壤污染调查项目”( 项目编号:440701-2022-00769),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5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重新进行评标。
投诉人诉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认为投诉人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不符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判定其资格性审查不通过有失公平。
采购人称:
1.本项目资格要求关于“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6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的规定,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影响项目公正性。
2.为保障项目公平竞争及降低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项目予以废标,待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代理机构答复称: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我司于2022年4月18日收到江苏苏环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收到质疑函后,我司按照相关规定针对质疑的事项于2022年4月24日以书面形式答复江苏苏环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前6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内容设置存在较大争议,采购人于2022年5月13日来函决定对本项目予以废标处理及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及采购人要求,我司于2022年5月13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废标公告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1159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江门市土地储备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江门经营部。代理机构于2022年3月16日发布采购公告,2022年4月8日,本项目开标、评标;2022年4月13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2022年4月14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22年4月24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2022年5月7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2022年5月13日,被投诉人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废标的公告,载明原因为“招标文件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6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存在争议需修改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及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公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鉴于本项目已废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审结果据此失去法律效力,因此,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