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江门市中新家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东庆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元洪
委托代理人:陈锡照
被投诉人1: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82号之三502-B室
被投诉人2: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朝翠路1号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二期学生宿舍家具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440701-2022-01862),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1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调整该项目中的“投标产品技术性能影响”和“产品质量”评分标准,委托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重新进行招标。
投诉人诉称:
一是根据《江门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此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A06家具用具,而且项目采购预算金额982.8万元,对照之前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因此认为采购流程不合理。
二是招标文件已在成品和原材料或部件的技术指标要求中对“钢管和钢板”按▲条款设置相应分值,但在产品质量评分项1-5项又对钢管和钢板标准重复设置评分标准。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投标产品技术性能响应”评分项目中明确“带▲条款主要技术指标有一项不满足扣0.5分”,但是在成品和原材料或部件等技术指标要求存在多个▲条款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不明确,以上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认为该项目存在倾向性。
采购人称:
1.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8号),对A06办公家具的说明为:指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办公家具。本项目所采购货物非办公家具,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不存在违规现象。投诉人的佐证材料为《关于印发<江门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江财采购〔2020〕24号),该文件已废止。根据《关于执行<广东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财采购〔2020〕3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的集采目录为(粤财采购〔2020〕18号),根据(粤财采购〔2020〕18号)本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不存在违规现象。
2.本项目在5月24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对评分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了修改,所涉及的评定标准均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评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未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评审或评标标准,未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代理机构答复称:
1.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8号),对A06办公家具的说明为:指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办公家具。本项目所采购货物非办公家具,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不存在违规现象。投诉人的佐证材料为《关于印发<江门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江财采购〔2020〕24号),该文件已废止。根据《关于执行<广东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财采购〔2020〕3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的集采目录为(粤财采购〔2020〕18号),根据(粤财采购〔2020〕18号)本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不存在违规现象。另外,供应商该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本项目在5月24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对评分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了修改,所涉及的评定标准均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评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未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评审或评标标准,未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928.8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代理机构于2022年5月6日发布采购公告;分别于5月17日、5月24日发布更正公告修改评审标准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信息;2022年6月9日,本项目开标、评标;2022年6月13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2022年5月31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22年6月7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2022年6月13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2022年6月28日,被投诉人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废标的公告,载明原因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佛山市顺德区藤禧家具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为保证项目的公平性,采购人依法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公告、废标公告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经核,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学生宿舍家具,不属于办公家具,按照我市现阶段执行的《广东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学生宿舍家具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另外,鉴于本项目已废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据此失去法律效力,因此,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7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