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分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万达广场2幢4301-4321室
法定代表人:罗磊
委托代理人:赵君杰
被投诉人:江门市财政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中路21-23号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2022-2024年度江门市直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M2022-A022,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不认可在总得分相同、报价得分相同且技术分相同的情况下通过随机抽取(摇号)的方式确定的中标结果,请求我单位在总得分相同、报价得分相同且技术得分相同的情况下获得中标资格。
投诉人诉称:
三家满分的情况下,通过非公开的随机抽取(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涉嫌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公告显示,本次参与投标5家供应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均通过,得分前三供应商得分均为100分。即在仅招一家的情况下无法通过得分决定最终中标单位,而公告中指出“通过随机抽取(摇号机)确定顺序”从而确定最终中标人。整个随机抽取过程供应商不知情,与公告中“整个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符且涉嫌违反招标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属于同一级别的法律。本次招标在《公开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022-2024年度江门市直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当政府采购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时(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磋商等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提出必要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不得以投标报价作为单一决定因素。鼓励招标人实施技术、质量、服务、信用、品牌和价格等多种因素的评标评审。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答复称:
本项目的采购对象是机动车保险服务,属于政府采购服务,不属于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为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规定,本项目的招标程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评标采用的是综合评标法,且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已明确“总得分相同、报价得分相同且技术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使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为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规定,本项目评标时,在投标人总得分相同、报价得分相同且技术得分相同的情况下通过随机抽取(摇号)的方式确定中标结果,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依法有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已明确规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总得分相同的,按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总得分相同且报价得分相同的,按技术得分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报价得分相同且技术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使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现场随机抽取全过程录音录像,并有抽取记录及评标人员签名确认,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
本项目采购标的是保险服务,属于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的工作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均没有规定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其管辖范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法法律法规对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本项目在3家投标人综合得分、报价得分和技术得分均相同的情况下,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才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有关做法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为联合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645.76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江门市财政局为牵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于2022年6月1日发布采购公告;2022年6月24日,本项目开标、评标;2022年6月27日,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公告。2022年6月28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22年7月6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2022年7月21日,投诉人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的“主要商务要求”中载明:江门市财政局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的综合得分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将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出名次,总分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二名为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三名为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总得分相同的,按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总得分相同且报价得分相同的,按技术得分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报价得分相同且技术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使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和代理机构进行当面质证。在质证现场,投诉人没有出示相关证据,代理机构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出示了文件《抽选记录》和项目抽签录像。投诉人未对被投诉人出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但认为录像中未能反映确定供应商对应号码球的过程。
《抽选记录》载明,经检查,所有号码球的号码清晰,大小、重量、形状一致,按照供应商签到顺序为对应号码球的号码。即“2号球”代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3号球”代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4号球”代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经随机抽取结果如下:第一轮随机抽取结果为“4号球”,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第二轮随机抽取结果为“3号球”,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第三轮随机抽取结果为“2号球”,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评标委员会对《抽选记录》文件签名确认。
现场项目抽签录像显示:采购人代表和三个评标专家首先对抽签球进行检查,随后将2、3、4号抽签球对着镜头展示后放进抽取机器,紧跟着启动抽签机器,抽取机器摇动后随机滚落出现的抽签球依次为:第一轮抽取的号码是4号,第二轮抽取的号码是3号,剩余2号抽签球,没有进行第三轮。根据上述抽取结果,现场人员公布第一名是4号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第二名是3号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第三名是2号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公告、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质证笔录、现场录音录像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首先,本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采购对象为服务的采购项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投诉人关于本项目适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在总得分相同、报价得分相同且技术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使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最后,经核实本项目《抽选记录》以及项目抽签录像,在三名中标候选人总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价格得分均相同的情况下,原评审委员会使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三位中标候选人的名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且未发现上述抽取过程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