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广东众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众兴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苏仁智
委托代理人:邱新荣
被投诉人1:江门市中心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海傍街23号
被投诉人2: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3楼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江门市中心医院零星维修及其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M2022-A059,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具备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删除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资格。
投诉人诉称:
评分项具有倾向性。招标文件P27页评审标准的商务部分,配备人员能力(18分)要求专职项目经理1名(8分)具备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得4分。现江门市中心医院零星维修及其他服务项目只是零星修缮及其他服务,根本用不上这么高的要求,对于一般中小企业一般都不具备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资格的条件。
采购人答复称:
(一)招标文件“配备人员能力”评分与本项目的实际采购需求相适应,与采购合同履行相关。设置“具备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资格的项目经理”的评分项原因是我院零星维修及其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类别众多复杂,且我院是A+高水平、大型三甲医院同时也是江门地区唯一的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单位,特别是近期江门疫情严峻,我院承受着巨大压力,各方面管理和要求严格,对我院的零星维修及其他服务项目响应时间、完成时间和完成质量要求高,特别是与新冠疫情、应急抢修相关的项目,跟其他单位的零星维修及其他服务项目完全不一样,因此对项目的配备人员工作经验和各项能力要求响应提高。在2022年9月23日组织三名院外专家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论证专家们均认可该项目经理的工作经验、各项能力的资质要求较高,需要设置“配备人员能力”评分项,对为该项目配备具备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资格的项目经理的投标人予以评分。
(二)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评分规则要求投标人的专职项目经理具备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资格,关于此资格认证范围,市场中的企业员工均可申请认证,故不存在排斥或限制投标人的情况。根据我院初步查询的市场情况,具备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资格的潜在中小企业投标人至少5家以上,满足市场竞争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情况。
综合以上意见,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分为我院根据采购需求进行设置,且市场中至少5家潜在投标人满足评分内容,保证了公平竞争性,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
(一)采购人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了质疑供应商广东众韬建设有限公司,以及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了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和发出更正公告,整个过程合法合规。
(二)在评审标准中,除规定“具备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得4分”以外,还规定“具备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工程类中级工程师资格的得2分”。即“具备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资格”并不是参加本项目采购的强制规定,只是在本项评审时可以得到较高的分数。在评审工作中对具有不同能力的供应商给予不同的分数,是合法合理的,并无不当。
采购人已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要求等应能满足和符合采购人作为三甲医院和江门地区唯一的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单位等专业需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认为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是合法有效的。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18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江门市中心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于2022年9月23日发布采购公告;原定于2022年10月19日开评标;2022年9月30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22年10月11 日,采购人答复质疑,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并调整开评标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2022年10月24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予以受理;2022年10月26日,本机关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目前该项目还没开评标。
2022年11月18日,被投诉人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终止的公告,载明原因为“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根据采购人来函,近期江门市和江门市中心医院疫情防控工作变化,本项目本次采购取消。”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采购公告、终止公告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鉴于本项目已终止,招标文件据此失去法律效力,因此,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