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广州康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二马路7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彭振勇
被投诉人1:江门市深联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中路21号101
被投诉人2: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中路30号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政府采购项目“江门市五邑中医院医院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440701-2022-03844,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责令其终止此次招标活动,限期改正。
投诉人诉称:
质疑答复函提出招标评分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代理机构对该项目发布了招标更正公告,把评审标准做了整体变更调整,如果变更前招标文件全部合法合规,那为什么还要通过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的详细评审整体内容进行变更。而评审细则设置,都是围绕“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来设定的,并列举了4个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供应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作为佐证材料。
采购人答复称: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标因素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要求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的规定而确定的,且测试及相关证书要求均具有广泛性和通用性,是投标人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强的系统集成交互与操作性能力、项目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安全管理能力、交互能力、服务能力和数字化能力的直接体现,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内容设定合理。据核查,业界多家供应商均具有上述相关测试及相关证书,故不存在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的情况,且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评标因素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也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采购人为了进一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让更多供应商能够参与竞争,认为可以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内容作出适当更改,于2022年10月8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改后的招标文件没有收到任何潜在投标人的质疑。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45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江门市五邑中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江门市深联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于2022年9月15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2年9月26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2年10月8日书面答复,并发布更正公告,更正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开标时间。2022年10月28日发布中标公告。2022年10月27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经补正后,2022年11月7日本机关受理。
该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更正公告、采购公告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在质疑阶段质疑原招标文件“系统集成交互与互操作能力-快速医疗互操作性资源(FHIR)标准测试”与“系统集成交互与互操作性能力-IHE专项测试”、“投标人软件开发成熟度及质量管理能力情况”、“投标人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与管理认证情况”、“投标人信息安全管理与服务认证情况”、“投标人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情况”等六项评审因素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代理机构2022年10月8日发布《江门市五邑中医院医院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已对上述评审因素进行修改,删去投诉人质疑阶段所涉及的内容,投诉人基于质疑事项提出的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同时,未发现质疑事项所涉及的评审因素在修改后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另外,投诉人举证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人参与的其他4个政府采购项目与本项目并无关联,于此证明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不足。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