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国药(广州)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之二507-510房
法定代表人:袁怡德
委托代理人:杨敏旋
被投诉人1: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82号之三502-B室
被投诉人2: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61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森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森和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1409室K16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GDYD221423-1,包组1:住院药房自动化及合理用药软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月31日依法受理。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一、要求中标方广州森和公司提供符合规定的详细证明材料;
二、请求对广州森和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分,重新评定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诉称:
一、广州森和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技术规格偏离表》所填写“偏离情况”和“投标资格”与投标产品实际内容不符,存在多项虚假应标,误导评标委员会,以骗取技术得分。依照中标产品的实际参数,其投标产品应扣分合计为25分。在质疑答复函中,采购代理机构仅回复广州森和公司无虚假应标,未能提供真实证明材料,采购代理机构未妥善处理质疑,有损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影响了投标人的潜在合法权益。
二、广州森和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技术规格偏离表》所填写“偏离情况”和“投标规格”与投标产品实际内容不符,存在多项虚假应标误导评标委员会,以骗取技术得分。
采购人答复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说明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12月30收悉投诉人递交的质疑函,质疑本项目采购包1中标供应商广州森和公司存在虚假应标情况。在收悉质疑函后,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1月3日向广州森和公司发出《协助答复质疑的函》,广州森和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回函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所提及的型号设备非本次项目投标产品,并对应投诉人所质疑参数进行逐项回复,回函中同时具备广州森和公司及本项目所投设备制造厂商的公章。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十五条:“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但广州森和公司根据质疑的内容回复函包括产品技术参数、设备外观形式、型号款式等具体内容。在采购代理机构回复投诉人前,已电话询问广州森和公司是否可将回函提供给投诉人查阅,广州森和公司以回函内容中包含商业机密为由不允许提供。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在处理本项目质疑回复过程中,我院与采购代理机构对广州森和公司回函及投标文件中参数内容进行核对,数据一致,为此,未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回复。至于广州森和公司提交的回函内容是否为虚假材料,我院与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法辨别。在整个质疑处理的环节中,我院与采购代理机构完全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说明
本次投诉中,投诉事项1已包含了投诉事项2,并且投诉事项2为投诉人质疑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在回复函中已回复。据了解,在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后,仍收到投诉人来电,表明对质疑回复的不满,但基于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与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对其所质疑事项作进一步的核查判定。在整个质疑投诉过程,我院与采购代理机构均已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说明
我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收悉投诉人递交的质疑函,质疑本项目采购包1中标供应商广州森和公司存在虚假应标情况。在收悉质疑函后,我司于2023年1月3日向广州森和公司发出《协助答复质疑的函》,广州森和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回函我司,说明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所提及的型号设备非本次项目投标产品,并对应投诉人所质疑参数进行逐项回复,回函中同时具备广州森和公司及本项目所投设备制造厂商的公章。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十五条:“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在我司回复投诉人前,电话询问广州森和公司是否可将回函提供给投诉人查阅,广州森和公司以回函内容中包含商业机密为由不允许提供。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在处理本项目质疑回复过程中,我司与采购人根据对广州森和公司回函及投标文件中参数内容进行核对,数据一致,所以未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回复;广州森和公司提交的回函是否为虚假材料,无法辨别。在整个质疑处理的环节中,我司完全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说明
本次投诉中,投诉事项1已包含了投诉事项2,并且投诉事项2为投诉人质疑事项。在我司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后,仍收到投诉人来电,表明对质疑回复的不满,但基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司无法对其所质疑事项作进一步的判定。我司对投诉人明确表明其可行驶向相关部门投诉的权利,以进一步解决其提出的质疑诉求。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我司于2023年1月3日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协助答复质疑的函》并于2023年1月5日回复,并提供相关佐证(包括但不限于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加盖公章的参数明细表等)。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所质疑的内容并非我司本次参加投标产品。因此我司认为投诉人所提出的质疑并不成立。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其中包组1预算金额2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11月23日发布采购公告,12月21日本项目开评标,12月22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包组1中标供应商为广州森和公司,12月28日投诉人对包组1中标结果提出质疑,1月9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1月31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予以受理。本项目包组1已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第7-9页“住院药房自动化及合理用药软件项目”技术参数第一部分全自动药品分包机基本要求:“1.4:投标机型需能不拆门通过门宽0.9米,门高2米的办公门。▲1.5:须具有外摆药槽用来处理非机储药品,如半片药或异形药物等手工外摆药,每一个外外摆药槽单层的格子数量不少于66格。结构要求与技术参数:▲2.3:每个抽拉柜(抽屉)具有各自独立的柜门系统,柜门顶端均装有报警提示灯,当出现药盒缺药时候,自动以提示灯提标药盒所在柜门的位置。2.8:盒盖子上具有专门存储药品药样的空间,且存储空间所在的盖子外侧有透明窗口。在不打开药盒盖子的前提下,药师可透过药盒盖子上的透明窗观察到药品药样的具体性状。2.9:对药盒补药时,药师可通过药盒盖子上的透明窗观察比对药品的药样,快速确认药品信息的一致性。2.12:设备具有内嵌的彩色液晶触摸屏,且屏幕仰角可调,操作直观方便。2.15:外摆药盘可完整取出,单次且单层摆药的餐数≥60餐。可满足多个病人多餐进行集中添加外摆药品的操作,可根据处方信息在外包药槽中提前准备需要添加的非机储药品,能够提高分包工作效率。▲2.16:包药袋采用可降解环保材料,包药后不用剪口即易可撕开。2.17:包装部前门的中间位置有可视的视窗,可视窗为透明材质,药师可透过可视窗能够很直观地观察各种包药动作,并可在分包过程中实时观察到分包纸的使用情况。功能和技术要求:3.1:在药品装袋时,药袋沿水平方向移动。▲3.2:装袋时,药品放药方向与药袋前进方向形成90度夹,保证设备在药品包装过程中不会有串袋现像。3.3:分包过程中有实时自动查错功能。当分包机监测到分包错误后,必须能在分包错误当前袋或之后的药袋上的整个药袋可打印面积上打印醒目的“分包错误”字样进行提示,工作人员可以迅速找到错误的药包。3.4:分包过程中有实时自动纠错功能,分包机能够在已打印“分包错误”标识药袋的下一袋;立即自动对错误的分包装进行重新包装,无需人工介入,可做到不改变原来的包装顺序。▲3.5:包装部底板上具有药品装袋溢出时,当发生药品异常溢出时,自动停止分包并报警,且该装置可方便由操作人员取出进行清洁。3.8:自动裁切药袋的功能下,病区与病区之间不得出现空袋。”第二部分软件系统及相关配套设备要求“1.4:具有病区取药通知功能,能够将分包进度及取药信息发布至指定终端。”
广州森和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分项报价表》显示,广州森和公司采用品牌为苏州厚宏的“全自动药品分包机HOH-FB-420”参与投标。广州森和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对投诉事项涉及的参数做无偏离或正偏离响应,并附图片证明资料。
调查取证情况:为查明事实,本机关向广州森和公司投标产品制造商苏州市厚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厚宏公司)发函,要求协助核实广州森和公司提供的参数佐证材料是否为“全自动药品分包机HOH-FB-420”的实际参数,苏州厚宏公司回函称:广州森和公司是其司授权参与投标的唯一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全自动药品分包机HOH-FB-420”的相关技术参数均属于其司提供的实际参数,并提供了加盖公章的参数材料。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采购公告、调查取证材料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是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和2的事实依据来源于苏州厚宏公司的官网信息和产品彩页,关于投诉事项涉及的参数,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官网截图和彩页作为证明资料,对相关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认定,应以广州森和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准。二是苏州厚宏公司在调查取证阶段提供了“全自动药品分包机HOH-FB-420”的相关技术参数盖章版佐证材料并声明广州森和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均属于其司提供的实际参数。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广州森和公司在本项目中存在虚假响应情形,投诉事项1和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因投诉事项1和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程序,总计5个工作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