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中山市天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升社区惠海街一号3楼一卡
法定代表人:齐英武
委托代理人:齐源
被投诉人: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3楼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江门市人民医院印刷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M2023-A008,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4月14日依法受理。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给予该司通过符合性审查,认定投标无效行为无效,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合法公正的进行采购活动,维护该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诉称:
一、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投诉人认为该行为严重侵犯该司的合法权益,对其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二、质疑答复函仅答复相关否决原因以及回复的法律依据,未提及招标文件于投标客户端不相符的事实依据,并未按规定答复相应“不合理”的法律依据以及规定。以质疑不合理为由,含糊答复该司质疑。
采购人答复称:
一、医院已就本项目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了《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第四条:有关程序性方面的询问或者质疑由乙方(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根据我院法务咨询专家的意见,该投诉事项属于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复查及答复。
二、采购代理机构已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于4月11日上午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室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复查,医院的采购人代表也参与了复查,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的符合性审查内容对质疑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独立进行评审,经再次核实,认定投诉人的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中只盖有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不满足符合性要求。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不合理。医院对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的投诉事项的复核结果无异议。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说明:投诉人在2023年4月10日提出质疑。由于属于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我中心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规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查,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复查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认定投诉人的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中只盖有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不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的符合性审查,一致认为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不合理。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说明: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没有提及所谓“投标客户端”的内容,属于未经质疑事项。评标委员会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复查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提出复查意见,对不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说明,并在质疑答复中详细列出,不存在未按规定答复相应不合理的法律依据以及规定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1.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到的“招标文件于投标客户端不相符”等情况,需要由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评标委员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使用者,没有权力以及在技术上不可能查看、了解投标人等其他使用者的系统界面和使用过程,评标委员会的专家、采购人代理只能依据登录系统后呈现的文件内容进行评审。
2. 符合性审查是评审活动的重要环节,在评审和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查的过程中,我中心已经多次提醒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认真对待、谨慎处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76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江门市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3月16日发布采购公告,4月7日本项目开评标; 4月10日投诉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4月12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2023年4月14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予以受理;目前本项目废标,原因:对招标文件作符合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不足法定数量。
招标文件规定:
第48页投标文件格式二开标一览表注明“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报价部分】进行填写,投标客户端软件将自动根据供应商填写信息在线生成开标一览表,若在投标文件中出现非系统生成的开标一览表,且与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开标一览表信息内容不一致,以投标客户端在线填写报价并生成的内容为准。 (下列表样仅供参考)”;第49页投标文件格式三分项报价表注明“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报价部分】进行填写,投标客户端软件将自动根据供应商填写信息在线生成分项报价表,若在投标文件中出现非系统生成的分项报价表,且与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分项报价表信息内容不一致,以投标客户端在线填写报价并生成的内容为准。(下列表样仅供参考)”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采购公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首先,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中开标一览表与分项报价表的格式要求注明,“…..若在投标文件中出现非系统生成的开标一览表与分项报价表,且与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开标一览表与分项报价表信息内容不一致,以投标客户端在线填写报价并生成的内容为准(下列表样仅供参考)”,经核查,投标客户端在线生成的开标一览表与分项报价表落款位置标注的是“投标人盖章”,并未规定需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其次,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符合性审查”第3点“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规定,没有特指开标一览表与分项报价表需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投标人仅需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具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相应位置签名即可。综上,投诉事项1和2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和2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