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综〔2018〕48号
各相关矿山企业: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财综〔2018〕60号)的精神,对我市市区原已设立的保证金账户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已缴存的保证金分类清理。已设立的保证金专户按程序取消,保证金专户资金属矿山企业所有,但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动用,存缴至矿山企业名下银行账户的保证金,应解除该资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关系;对于保证金专户中的资金,由矿山企业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退回到矿山企业设立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企业,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二、矿山企业应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保证金取消转为基金后,矿山企业原承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不变。矿山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的有关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设立、计提及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并将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点建设以及基金计提和使用等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形成书面情况报告,报送给市国土资源局。
三、各相关矿山企业请于2018年12月底前将有关材料(具体详见附件2)报送给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材料申请退还保证金,退还的保证金将退回到矿山企业其银行账户中设立的基金账户,完成保证金转存基金的手续。
市财政局联系人:刘慧敏 ,联系电话:3501740
市国土资源局联系人:罗智宽,联系电话:3863662
附件:1.《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财综〔2018〕60号) 2.材料清单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区)财政局、国土局,市环保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