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综〔2025〕2号
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2024年(清算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粤财综〔2023〕72号),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财综〔2023〕78号下达的中央2024年(清算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调整下达给相关县(市、区)(详见附件1),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列2024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中:收入列“1100253交通运输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4交通运输支出”相关款项,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列编。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安排给江海区的新能源公交车奖励资金3,385,386.24元由市交通运输局直接拨付至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安排给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鹤山市的新能源公交车奖励资金由企业属地县(市、区)按程序拨付至企业,请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监管,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确保专款专用。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1.调整下达中央2024年(清算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明细表
2.调整下达中央2024年(清算2023年)度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构成表
3.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5年1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市税务局,各有关县(市、区)税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5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