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建〔2025〕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市政府对《关于报请审定2025年江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计划的请示》(江建〔2024〕222号)批复精神,现调整以《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建〔2024〕77号)提前下达的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具体项目、金额和列支科目见附件1),该项资金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将本次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此项资金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在具体使用时,根据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按用途填列“221住房保障支出”的下级科目。
二、请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好中央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建〔2024〕40号)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3)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县级财政部门在数字财政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数字财政系统转移支付监督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1.调整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表
2.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城市危旧房改造)
3.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租赁住房)
江门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5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