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发来《关于申请江门市新三甲医院(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建设项目立项的函》(江卫函〔2020〕336号)及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落实国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服务体系部署要求,提高江门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江门市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20〕22号)精神,同意你局组织实施江门市新三甲医院(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20-440703-84-01-022387)。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总建设用地面积约176亩(其中医疗用地面积150亩,配建市政道路26亩),总建筑面积约266000平方米,包括综合医疗中心,科研实验中心,感染病救治基地中心,辅助站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建、装饰、消防、给排水、电气(强弱电)、电梯、暖通、室外工程、高低压配电,医用系统、负压系统,发电机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等专业配套工程。
三、项目估算总投资2000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115983.77万元,安装工程费47976.48万元,勘察费379.83万元,监理费1640.19万元,设计费2967.45万元,设备费5000万元,其他费用26052.28万元(含征地拆迁费9375.3万元,基本预备费8843.03万元)。
四、项目建设年限:2020年-2025年
五、项目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和医院自筹。
六、项目招标方式按招标核准意见表核准的内容执行。
七、其他费用项目和标准须严格按估算明细执行,不得自立项目和突破标准。项目完成概算后须报我局审批后才能开工建设。
八、项目在工程设施、建设及使用中的能耗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能耗标准和节能规范,从设备选型、节水节电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降低能耗。
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成,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并向我局报备有关情况。
十、请加强工程建设和投入使用后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中扬尘、噪声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使用后各项指标达到环保要求。
十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请进一步加强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分析,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做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工作。
十二、请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组织项目实施,如需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请根据本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15日
招标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三甲医院(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