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我市CPI指数同比涨幅2.6%,食品价格指数同比涨幅12.6%,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21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江发改价调〔2017〕29号)的要求,8月已达到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经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等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发放江门市2020年8月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临时补贴对象
2020年8月统计在册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老年烈士子女、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城乡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月)=当地同期月均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当月CPI 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为900元/人•月,8月CPI同比涨幅为2.6%,调整系数为1.5。根据上述公式计算,8月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每人35元。
三、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安排
此次发放的为2020年8月的价格临时补贴,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户补贴资金由各市(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请各市(区)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发放时请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各市(区)政府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提高保民生兜底线的政治站位,采取坚决有效措施,确保9月30日前将8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位,并把发放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对于资金发放缓慢、滞后的地区,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