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筑牢辖区水域,反走私、反偷渡安全防线,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江门公安“水域巡查+防范宣传”并举,全力织密安全防护网。
01 加强水域巡查,强化警力部署,加大对辖区码头以及周边水域的巡查力度。
通过实地检查辖区码头的运营秩序、安全生产设施、船舶停靠管理、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消防救生设备配备等各方面情况,排查各类安全隐患,责令负责人整改,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坚持“全方位、无死角”原则,对辖区水域进行巡逻防控,对各类船舶进行逐一核查,仔细检查船舶的登记手续、证件有效性、航行资质、安全设施配备等情况,重点排查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或非法改装船舶,以及是否存在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行为。 启动无人机巡查,对重点航道实施全时空监控,在广阔水域构建起动态防控网络,强化对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的震慑效应。 02 加强普法宣传 近期,新会公安水上派出所在辖区重点水域周边村镇开展反走私、反偷渡宣传宣讲活动。 宣讲中,民警通过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解惑等多种形式,结合真实典型案例讲解,向群众科普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走私、偷渡带来的法律后果。 同时呼吁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拒绝走私和偷渡的违法犯罪行为,耐心向群众讲解识别和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方法和途径,鼓励大家积极履行公民责任,主动发现并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Q1 什么是走私行为? “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依法应缴税而未缴的行为 。 典型手法:海上接驳、伪报品名、夹藏匿报、“蚂蚁搬家”式分批运输、利用“三无”船只或改装船舶偷运 。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Q2 什么是偷渡行为? “偷渡”是指自然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不从口岸通行、未经边防检查或许可,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下一步,江门公安将持续开展反走私反偷渡宣传宣讲和排查整治工作,坚决筑牢辖区水域安全防线,全力守护辖区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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