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东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广东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3月28日
广东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全面提升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和监督管理;收费的普通国省道,按照本办法执行。
除本办法规定外,高速公路养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还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等要求。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实行法人负责制,高速公路项目权属法人及其委托的执行机构(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承担养护主体责任。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省级统筹、属地监管、法人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科学养护”的方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开展养护和监督工作,保障公路基础设施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五条新建高速公路通车前一个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养护管理的基本信息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公路管理机构,同时抄送所属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省公路管理机构核对信息后,每年向相关单位通报新增及变化的高速公路监管主体和经营管理单位等重要信息。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省级事务工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工作,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市级事务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高速公路养护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具体养护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直属上级单位应当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要素保障,指导监督考核其养护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工作需考虑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和标准。
(二)确定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
(三)指导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及养护工程实施。
(四)组织对高速公路重点养护工程设计工作和工程质量的指导监督。
(五)组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市场监管及信用评价。
(六)指导高速公路养护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八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指导督促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指导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上级单位落实养护责任。
(二)汇总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并抽查计划完成情况。
(三)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的事务工作,协助开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市场监管及信用评价。
(四)组织开展公路养护统计分析和公路基础数据库更新维护工作,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承担高速公路养护属地监管责任,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上级单位落实养护责任。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年度养护计划编制执行并及时反馈、上报相关情况。
(三)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参与或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
(四)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及信用评价。
(五)组织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信息的收集、指导监督及报送,组织公路基础数据库更新维护,参与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二)协助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编制执行的指导监督工作,协助检查辖区内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协助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信息的收集、指导监督及报送。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根据路段养护管理情况落实相应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和养护站点,明确岗位分工,落实养护经费。
(三)编制本路段养护规划,组织开展养护检查和评定,建立养护项目库,制定年度养护计划,总结养护规划及年度养护计划完成情况。将养护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报送所属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抄送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
(四)按照年度养护计划,组织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实施。
(五)推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报送养护信息,承担本路段公路基础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六)建立应急保障机制,组织实施应急养护工程。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直属上级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支持所辖高速公路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的统筹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配合提供所辖高速公路养护的制度、资金、人员、站点和技术等要素保障。
(三)审核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规划、技术状况检测评定结果、年度养护计划及上一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等,开展养护计划实施的过程管理。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养护目标
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发展目标,制定养护发展规划纲要,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应以交通运输部养护管理相关指标为基本要求,结合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公路养护目标,实现养护高质量发展。
(一)高速公路路段的技术状况指数(MQI)应不低于91,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应不低于93,MQI优等路率应不低于90%,PQI优等路率应不低于91%,无中、次、差等评定单元。
(二)路基边坡技术状况保持良好。边坡整体稳定,无滑塌、冲沟、大面积防护结构变形等明显病害;对高边坡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并开展必要的监测。
(三)公路沿线安全风险得到动态辨识和有效管控,对新发现的4、5类桥梁、隧道、涵洞应立即开展处治,对新发现的3类桥梁、隧道、涵洞应于一年内开展处治,保持排水系统功能完善。
(四)公路沿线设施功能完备、修复更新及时,保持路域环境整洁、绿化景观良好。
(五)公路基础数据库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各级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有效互联。
收费的普通国省道技术状况指标要求执行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养护质量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及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基于评定结果提出养护决策建议。
第四章 计划及资金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贯彻科学养护理念,编制养护规划,建立动态养护项目库,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据养护规划,结合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结果等,认真做好上一年度养护工作总结、科学制定当年养护计划。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上级单位应根据养护造价定额标准,结合养护计划,落实养护经费。对于国家、省组织开展的养护专项行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路段实际需求,保障养护费用。
不收费高速公路的养护资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五章 养护作业管理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等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和应急检查等工作。新建、改建高速公路桥梁均应进行初始检查,宜与交工验收同时开展,最迟不得超过交付使用后1年。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重视公路养护巡查,汛期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巡查、检查,建立健全与路政、路网综合巡查联动机制。
第二十一条日常养护包含对公路基础设施的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等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贯彻项目化养护管理理念,建立日常养护项目化工作机制。日常养护作业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开展日常养护。支持鼓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与作业单位签订较长期限或片区化日常养护协议。
第二十二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养护工程的交通组织、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和工程验收等工作。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工程质量、竣(交)工验收应接受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高速公路重点养护工程纳入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并明确市级质量监督基本原则。
鼓励对重点养护工程开展设计、施工质量后评估。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实施集中养护,以切实提高养护质量,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建立重点桥梁、重点隧道结构监测系统和重点路基边坡监测系统,制定相应的运行维护机制,保障运维资金;应加强与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合作。
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养护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应督促养护作业单位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作业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督促养护作业单位配备必要的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等。鼓励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融入地方交通应急体系,在重大灾害期间接受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重视公路养护技术创新,积极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四新技术”。鼓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路养护创新。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公路养护技术创新;省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四新技术”的遴选和推广。
第六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养护资质管理体系。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按照所取得的资质开展养护作业。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选取具备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企业承担相应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等导致交通中断或存在较大行车安全隐患的紧急情况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应急养护工程。
第三十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建立健全养护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规范应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养护工程招投标的重要参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支持配合开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章 档案和信息化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贯彻养护全流程管控理念,加强公路养护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养护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推进养护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信息化建设应贯彻“一数一源、技术赋能、安全可控、责任明确、互联共享”理念。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公路主数据标准规范及更新维护机制,建设公路基础数据库,指导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省、市一体化建设运营。省公路管理机构及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落实公路主数据标准规范及更新维护机制,推进各级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有效互联。
数据采集、更新、共享和使用过程中应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向所属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规划、年度技术状况检测评定结果、年度养护计划及上一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报送内容进行监督,汇总后上报省公路管理机构。省公路管理机构汇总整理后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年度监督情况上报省公路管理机构。每年3月底前,省公路管理机构汇总审核各地市情况后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养护监管遵循分级管理原则,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专题调研、现场检查、技术状况监测、分级督办和通报约谈等方式,实施高速公路日常监督。
第三十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省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开展高速公路技术状况监测,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养护成效,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时落实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其直属上级单位应予以指导督促。问题严重的列入督办事项。
第三十七条高速公路养护未达到本办法要求或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问题,列入市级督办事项;出现以下重大问题的,列入省级督办事项。
(一)导致交通中断24小时及以上的。
(二)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需要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的。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安全事故的。
督办事项应由本级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文明确,抄送省公路管理机构。
督办事项的整改责任单位应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并自检合格后逐级申请解除督办。
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养护工作职责,公路技术状况不满足要求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上级单位未采取相应养护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一百零二条处理。
第四十条收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第四十一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高速公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代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代行养护后可恢复收费公路收费。拒不承担代行养护费用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期满移交
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于终止收费前1年,开展公路养护检测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终止收费前6个月,组织开展鉴定及验收。
经鉴定,高速公路符合取得收费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且达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要求,方可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应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通过验收。
第四十三条通过验收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并配合接收方开展移交接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纳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城市快速路的技术状况,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102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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