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规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以下简称“非公路标志”),确保非公路标志的安全可靠,制定本指引。
1.2本技术指引规定了利用跨线设施、收费站区、服务区、停车区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的基本要求。
1.3本技术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非公路标志的安全设置。
2术语及定义
2.1跨线设施是指跨越公路上方的建(构)筑物,含桥梁、人行天桥、门架式结构,不包含隧道口上方。
2.2上述门架式结构的非公路标志特指在行政区划交界处,由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设置用于分界及迎宾指引的非公路标志设施。
2.3公路收费站区是指收费站顶、收费亭、收费站安全岛以及收费站广场两侧公路用地内的区域。
3一般要求
3.1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应遵循安全至上、规范统一的原则;设置位置应远离公路路肩外边缘,不得遮挡视距、影响交通安全、影响公路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
3.2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不得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和功能发挥,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得使用与公路标志相同或者相近的图案、文字和色彩。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公路设施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3.3非公路标志照明光源不得指向来车方向,设计图案及文字应当清晰、简明、易读;受众画面内容不得低俗,不得影响驾驶员行车安全。
3.4非公路标志的支撑结构要牢固、安全,其结构要抗风12级及以上,并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3.5利用桥梁、人行天桥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由具有路桥检测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检测,总体技术状况应达到二类桥及以上;建筑物(含收费站)应由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并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结构验算。
3.6非公路标志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或钢结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具有路桥设计资质、公路工程或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质量和技术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评估需达到设置的要求。
3.7利用收费广场区(除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管理中心等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不得影响主线车辆驾驶员的视线。
3.8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3.9非公路标志禁止设置的区域:
3.9.1在交通标志前500米和后100米范围内;
3.9.2隧道口上方,边坡、护坡上以及公路边沟中、膜结构的收费天棚;
3.9.3有特殊景观造型的人行天桥等设施(除宣传交通安全外);
3.9.4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4设置要求
4.1服务区、停车区的非公路标志
4.1.1服务区、停车区范围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宜采用镂空面板,不得对建筑物结构构成威胁。
4.1.2建筑物顶部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顶部四周边线,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4.1.3建筑物墙面上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
4.1.4大型落地户外非公路标志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
4.2收费站区的非公路标志
4.2.1收费站顶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应采用附着式或分离式。设置时应根据收费站自身净高度、顶部面积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版面尺寸,与收费站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外露非公路标志自身结构。
4.2.2收费亭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可采用粘贴式和灯箱式。采用粘贴式不得使用炫目材料,不得影响收费员正常收费工作。采用灯箱式应当沿收费亭顶部边缘设置,版面尺寸和高度应当与收费亭相协调。
4.2.3收费岛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应采用统一标准的小型落地灯箱或LED液晶显示屏。其设置数量、高度、版面大小应根据收费岛面积而定,不得遮挡岛上设施,不得遮挡收费员与驾驶员之间的视线,不得影响收费员的正常收费工作。
4.2.4收费广场两侧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应采用单面落地式,版面长度适宜,高度不得大于8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其外缘滴水线与高速公路护栏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并应与环境相协调,不得遮挡公路标志或影响行车安全。
4.3龙门架结构的非公路标志
4.3.1龙门架结构的非公路标志版面长度不得超过桁架横梁钢结构外缘3米,高度不得超过桁架横梁钢结构外缘2米,不得破坏周边的环境,不得影响公路设施的安全。
4.3.2龙门架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桁架横梁的高度不得小于1.5m,标志版面下缘距路面的净空不得小于5.5m,柱体内侧与路肩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
4.4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4.4.1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的非公路标志应与跨线设施的长度、高度、公路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驾驶员的行车视线,不得破坏跨线设施及周边环境的整体效果。
4.4.2版面下缘与跨线设施底面的距离不得少于20厘米,上缘高度应当考虑荷载、抗风能力等因素。
4.4.3版面高度不得超过4.5米,长度不得超过被跨越公路护栏外侧3米。
5 非公路标志结构设计
5.1非公路标志结构的荷载计算与组合、极限状态的设计、地基基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公路桥涵设计规范》(JTG D6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等规定。
5.2利用跨线设施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应采用镀膜、贴纸方式设置。
5.3龙门架式非公路标志的立柱的壁厚不应小于16mm,桁架横梁的钢壁厚不应小于10mm,其他钢壁厚不应小于4mm。
5.4附着于建(构)筑物墙面及顶部的非公路标志与建(构)筑物梁、柱的连接,应采用化学锚检、模筋和预埋件连接,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相关要求,严禁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连接。
5.5受力构架(桁架)的连接节点应采用节点板连接,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6mm;在搭接连接中杆件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焊件较小厚度的5倍,并不应小于25mm。
5.6面板应与其构架连接应可靠,可采用焊接、螺栓连接、铆钉连接或自攻螺钉连接。
5.7所有的钢制部件应采用热浸镀锌或其他先进防腐工艺处理。钢构件的镀锌量为600g/m2,紧固件为350g/ m2,钢管顶端应封闭。钢构件采用防腐涂料涂装时,底漆涂装不得少于2遍,面漆涂装不得少于2遍,其干漆膜总厚度不得小于150μm。
5.8非公路标志支撑件的基础宜采用刚性扩大基础,当刚性基础过大或基础设置处土质不良时,可采用桩基础。基础的金属预埋件必须进行除锈处理,水泥混凝土的强度等级至少应为C25。
6 施工及验收
6.1施工
6.1.1非公路标志须由具有公路或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或市政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并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
6.1.2非公路标志的基础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6.1.3非公路标志钢结构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并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执行。
6.1.4非公路标志施工除满足6.1.2和6.1.3规定外,还应满足《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范》(JTG H30)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6.2竣工验收
6.2.1非公路标志施工程竣工验收应由设置、设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在验收时应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并签字确认。
6.2.2非公路标志的基础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执行。
6.2.3非公路标志钢结构工程的安装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执行。
7 维护和检测
7.1非公路标志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养护,版面污迹要及时清除,表面破损要及时修复。
7.2非公路标志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应对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底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当钢结构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25%和漆膜起壳时,应及时修补。
7.3构架连接节点(焊缝、螺栓)、构架与墙体锚固节点至少每6个月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螺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
7.4设置者应加强对非公路标志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必须加强对非公路标志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5设置者在非公路标志设施的设置许可期内,应进行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测,设置期限超过9年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以确保在设置许可期内的安全。检测不合格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可继续使用。对设置期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者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7.6非公路标志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
7.7安全检测完成后应出具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符合安全条件的可延长设置;不符合安全条件(桥梁总体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桥及以下的)设置者应无条件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