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金融局关于《关于支持上市与上市后备企业和股权挂牌企业以及信用良好级企业开展研发融资的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部署,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研发融资,提升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的指标水平。市金融局联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拟定了《关于支持上市与上市后备企业和股权挂牌企业以及信用良好级企业开展研发融资的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4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19幢2楼江门市金融局(邮政编码:529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jrg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市金融局联系电话:3272076。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7年4月10日
关于支持上市与上市后备企业和股权挂牌企业以及信用
良好级企业开展研发融资的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第二批“六新六去”工作清单的通知》(江府〔2017〕6号),落实我市新金融的发展战略,推动企业积极开展研发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财政自2018年起,设立支持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各市、区财政根据企业所在行政区域,按1:1比例分担,分别用于补助和奖励上一年度(即2017年-2019年度)我市企业开展研发融资。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范围:指江门市(含三区四市)在境内外IPO上市、新三板挂牌、在省内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和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的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评级结果达到A级以上企业。上述企业以下统称“融资企业”。具体以市金融局登记备案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发融资,包括融资企业通过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或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融资、发行可转换债、公开增发等方式融资,并将融入资金用于本融资企业研发支出。
第五条 支持方式:采用事后奖补的支持方式,融资企业需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如实填报本企业上年度研发项目及研发活动相关情况,并经统计部门最终核定后,对纳入统计口径的研发融资进行奖补。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一、贴息补助。对融资企业在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研发融资达600万元以上,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下同)600万元以上,其融资额的利息支出,给予贴息3个百分点,单个融资企业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奖励。对资本市场融资分档次进行奖励。
(一)境内外IPO上市企业融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3000万元以上,奖励50万元;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1500万元以上,奖励30万元。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500万元以上,奖励20万元。
(三)在省内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研发融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2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
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我市激励企业科技贷款贴息、研究开发类财政奖励或补助。
第三章 各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金融局职责:
负责编制市本级支持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受理各融资企业的奖补申请,负责对融资额进行审定,并组织相关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核,对资金的分配计划进行公示。组织向市政府申报,对支持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支持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市本级预算编制及执行;对市本级有关部门和市、区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对市本级支持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科技局职责:
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融资企业的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核对。配合做好支持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牵头组织市统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辅导企业开展研发投入。
第十条 市统计局职责:
负责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及相关情况资料进行核对。配合做好支持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职责:
一、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定向支持企业开展研发融资。每年安排再贷款奖励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向企业发放研发贷款;
二、运用再贴现工具,定向支持企业开展研发融资。每年安排再贴现奖励额度,对发放研发贷款的金融机构可进行再贴现奖励;
三、审核参与第三方信用评级企业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
一、贴息补助资金申请。融资企业应当于次年6月底前,填写一式5份的《江门市企业研发项目融资补贴资金联审表》(附件1),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导出《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并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营业执照、与项目有关的贷款合同、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附件3)等,向市金融局提出申请。
二、资本市场融资奖励资金申请。融资企业应当于次年6月底前,填写一式5份的《江门市企业研发项目资本市场融资奖励资金联审表》(附件2),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导出《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并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单位(证监会、新三板或股权交易中心)及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附件3)等,向市金融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资金审批。市金融局组织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融资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市金融局联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对材料进行会审。
市金融局根据会审结果,拟定对融资企业的奖补资金分配计划,并在市金融局门户网站上公示10天。奖补资金分配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金融局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以及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拨付程序。奖补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遵循规定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加强支持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经核实发现申请人存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退回有关专项资金并作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研发融资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预算年度结束后,市金融局应及时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江门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财评〔2012〕22 号)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需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办法及方式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江门市企业研发项目融资补助资金联审表
2.江门市企业研发项目资本市场融资奖励资金联审表
3.授权委托书
附件下载:附件之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