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金函〔2020〕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鼓励我市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我市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2020年2月10日
关于鼓励我市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
挂牌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市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有发展前景、成长性好的企业加快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步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当前国家资本市场正朝着持续快速健康方向发展,一大批企业通过改制上市融资,发展成为优秀的现代企业。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从产品经营型向资本经营型转变,促进企业更多更好地发展和利用直接融资,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各方配合、优质服务”的总体要求,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
二、完善机制,加强联动
建立江门市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落实支持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各项措施。市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市(区)政府及市有关单位共同组成。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局长兼任。各级各部门要及时为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培育对象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包括出具相关守法证明、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等。对上市企业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市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列为市级重点项目。
三、分类指导,逐项推进
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市金融局根据企业规模实力、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金融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上市4个阶段进行分类指导,逐项落实支持措施:
第一阶段,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各级政府要将当地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财务指标基本达到上市要求的企业列入重点扶持对象,鼓励和帮助重点扶持企业与有上市执业资格的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大力引导符合条件的重点扶持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专人跟踪落实企业供地、供水、供电、信贷等生产要素,协助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拓宽营销市场网络等,全面提升企业运行质量。
第二阶段,企业向省证监局申报进入上市辅导期。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重点支持企业推进如下事项:一是加快落实企业募投项目立项、环评、规划、供地等手续;二是引导企业发展和利用风险投资资金;三是督促指导企业加强规范经营,理顺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阶段,企业申报IPO。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重点支持企业确保生产经营正常,督促其守法经营,特别要积极配合证券、法律、财务等中介机构,对证监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逐项研究解决。
第四阶段,企业挂牌上市。对已成功上市企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筹集的上市资金扩大生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优先享受技改贷款贴息。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税务、国资等相关部门要鼓励上市公司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重大项目。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主营业务,不断改革创新,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增强再融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降低成本,营造氛围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原始积累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根据国家证监会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为申请上市企业及时出具守法证明文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及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各有关单位要在企业引进人才涉及的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优质方便服务。引导有上市条件的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确保拟上市或上市企业扩大生产的资金需求。市金融局要加强与证监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联系,配合支持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五、资金扶持,落实激励
市、区两级分别设立市、区(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下同)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市、区将扶持资金分别列入年度预算,其中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各区财政根据企业所在行政区域,按市、区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安排资金。扶持资金按如下范围使用及拨付:
(一)使用范围。
1.上市奖励。
对实现境内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不含科创板上市企业):
(1)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函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2)向国家证监会申报IPO并取得国家证监会受理申报确认函的企业,再奖励200万元;
(3)已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对在上交所科创板实现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
(1)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函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2)向上交所提交注册申请文件,并取得上交所受理函的企业,再奖励200万元;
(3)已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2.再融资奖励。已上市企业经审核部门批准实现再融资的,且60%的资金投放在江门地区的,奖励100万元。
(二)资金申报。
上述奖励和补助,经市金融局会同相关区政府共同审核企业申请,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给企业。
(三)资金归集。市财政将奖励和补助资金划到相关区,由相关区财政局连同市财政安排部分一并拨付给企业。
(四)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对于企业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一步提高和扩大激励措施成效。
(五)各市可参照设立相应资金奖励办法。
六、其他事项
异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江门市的,享受上述奖励措施。如符合补助条件且纳税行为发生在我市的,同样享受上述补助措施。
附件:市有关单位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市有关单位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