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促进基金和证券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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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促进基金和证券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自市委、市政府明确在江门人才岛打造金融产业集聚区以来,市金融局牵头蓬江区、市国资委、税务局,以及我市、区级国有企业,安排骨干力量,紧紧围绕“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发展思路,专项推进此项工作,对同类型的金融类小镇或集聚区进行了研究分析,与金融机构、园区运营团队和监管部门深入交流后,认为除产业基础、营商环境外,地方扶持政策对金融业态集聚,尤其是基金业的集聚有着很强的支撑作用,特草拟本办法以支持我市在人才岛形成基金业、证券业的集聚发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设四章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阐述本办法制定的背景情况、目标任务,明确各条款奖补措施所需财政资金的分配机制,明确本办法中各类简称所指内容。
(二)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条件”。2021年5月18日后注册地在江门人才岛(含新设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它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可享受本办法,并就基金规模、管理人资质、证券公司层级提出具体要求。
(三)第三章“奖励标准”。明确各种奖励的标准以及适用对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分别给予落户奖励、投资奖励、退出地方投资贡献奖励、经济贡献奖励以及个人奖励,此外,为突出侨资地位,对有侨资参与的基金(境外资金实缴规模占比超过20%(含)),或投资侨资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在各项奖励基础上进行按补贴、奖励金额的5%进行额外奖励(不含个人奖励部分)。
(四)第四章“其他”。明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将撤销奖励,并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手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三、奖励标准
(一)落户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落户最高奖励不超过4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并购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详见下表)。对完成商事登记的证券公司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投资奖励。在我市实际形成投资的各类投资基金,其投资规模连续2年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 亿元人民币的,分别给予30万元/75万元/200万元奖励;被投企业实现A股上市的各类投资基金,给予基金管理人30万元/家奖励。
(三)经济贡献奖励。机构首次获利前3年,按其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市、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3年后,给予80%奖励;各类投资基金向我市企业、项目投资,或所投资的企业、项目迁入我市,并退出股权投资形成经济贡献的,按其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市、区级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四)个人奖励。对在机构任职且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超过30万元的高管、骨干人才等按其在我市实际产生的经济贡献按80%给予奖励;各类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合伙制基金首次获利前5年,按其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市、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五)追加奖励。对有侨资参与的基金或投资侨资企业的,在以上奖励标准上追加5%奖励,对个人奖励不在此列。
(六)招商奖励。对在江门人才岛开展招商工作的机构按其引入基金认缴规模达到3000 万元(含)以上、1 亿元(含)以上、3 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每引入一家在江门市登记注册的市场化基金管理人的,给予 25 万元奖励。
四、罚则
获奖励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限期整改仍未能整改完毕的,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本实施办法中奖励的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或重复领取奖励资金的行为。
(二)获得奖励的各类投资基金在存续期内将注册地迁出江门人才岛的;机构自获得最后一笔奖励之日起5年内迁出江门人才岛或抽逃注册资本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有效期5年。
六、联系方式
对本实施办法有任何疑问,可咨询江门市金融工作局(联系人:郭童,0750-327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