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压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我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重点加强运输车辆“缺检”“监控离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从严拧紧道路运输“安全阀”。
案例一:运输车辆不按期“体检”
2026年3月16日,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粤J牌中型厢式货车在2024年7月16日通过车辆检测后,直到2025年9月10日才再次进行检测,超过间隔一年的规定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者林某有涉嫌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粤J牌中型厢式货车)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本次违法行为属于2026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对林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运输车辆定位装置“离线”
2026年3月,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经对“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的系统数据筛查分析,发现广东某建设工程公司的粤J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正常运输经营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出现无轨迹记录的情况。经调查,该车辆因设备故障没有上传定位数据和运行轨迹,本次违法行为属于2026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已依法对涉事企业涉嫌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离线营运车辆违规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
温馨提醒
请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按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检查卫星定位装置,确保车辆运输安全。
法规链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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