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车辆多为无营运资格、未定期检查的车辆,且经常“多拉快跑”,存在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安全风险隐患突出。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市交通运输局深入开展交通运输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利用重点车辆稽查布控系统加强对高风险车辆的研判分析,联合公安交警聚焦江鹤高速龙湾收费站、江门汽车总站、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顺市际联合检查点等重点区域,严厉打击大中型客车、6-12座客车非法营运、客车超员等违法行为。自3月中旬行动开展以来,全市立案查处非法营运案件80宗。
日前,联合执法人员在江门大道辅道木朗路段对粤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车实载人员8名(1名驾驶员,7名乘客),驾驶员朱某按约定,于当日上午驾驶该车分别从广州市南沙区、中山市古镇镇、江门市江海区共搭载7名乘客前往湖南省,抵达后乘客向朱某支付190元-200元/人车费。朱某现场不能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其超员违法行为也被公安交警部门立案查处。
日前,联合执法人员在蓬江区跃进路对桂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车实载人员10名(1名驾驶员,9名乘客),驾驶员蒙某与乘客约定,于当日上午驾驶该车先后到中山市小榄镇搭载7名乘客,到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各搭载1名乘客,一并前往广西某地,抵达后乘客向蒙某支付100元-200元/人车费。驾驶员蒙某现场不能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超员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一)驾驶技术无保障。从事非法营运车辆的驾驶员普遍未经正规培训和考试,无从业资格,不具备营运驾驶员的基本素质,操作不规范,缺乏必要的安全行车和应急处置能力。(二)车辆安全状况无保障。正规营运车辆严格执行“强制维护、定期检测、趟次安检”等制度,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而非法营运车辆不实行强制维护,也没有定期检测,无法保障车辆技术状况。(三)人身安全无保障。正规营运客车严格按照要求购买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以及其他商业险,客运企业也都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而非法、违规营运的经营者自身没有抗风险能力,也没有购买足够的保险,加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属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偿。因此,乘坐非法、违规营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营者往往一走了之,受害人及其家人将蒙受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四)乘客合法权益无保障。非法、违规营运的车辆为追求经济利益和逃避执法检查,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时常发生,绕道、甩客、宰客、财物丢失等情况屡屡出现,乘客投诉无门,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一)行驶状态不稳。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量,增加在行车过程中的不稳定性。同时载重越多,车辆惯性越大,制动距离延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二)容易爆胎、失控。车辆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事故。(三)增加逃生、抢救难度。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自燃等意外情况,将会给乘客逃生、人员抢救等带来极大困难。(四)无座乘客最危险。超员乘客没有座椅、安全带等设施保护,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容易造成严重事故,事故后果也会加重。
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拒绝非法营运、超员载客,
广大群众拒乘超员、非法营运车辆,
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如您发现非法营运线索,
请及时拨打12345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