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车辆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和路面损坏,严重影响行车安全,造成较大安全隐患。
近期,市交通运输局聚焦港口码头、货运站场、物流园区、旅游景区等周边路段,严厉查处运输车辆货物脱落、扬撒等违法行为。
案例一:
3月3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巡查珠西工业园时,对赣CAL***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装载泥石,虽有帆布搭盖,但没有密闭,有泥石粒裸露在外,车厢后尾板及沿途有泥石撒落。
经调查,该车所有人为高安某物流有限公司,刘某为该公司驾驶员,当日该公司安排刘某驾驶该车从新会区古井珠西工业园装载泥石运往新会区古井官冲某工地,运费200元。
高安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4月18日,在江门大道古井辅道路段,执法人员锁定一辆赣CCE***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有泥沙从车厢顶部撒落,并在车尾后方形成连续性抛洒带状轨迹。
经调查,该车所有人为江门某物流有限公司,吴某为该公司驾驶员,当日该公司安排吴某驾驶该车从新会区古井洋边工地装载泥沙运往新会区古井长沙村,为多拉少跑,泥沙高度超出车厢栏板,帆布无法完全覆盖。该公司在一年内已因货物脱落、扬撒被立案查处过一次。
江门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属于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属一般情节,给予其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温馨提示:
请广大货运企业依法规范运输作业,优先使用密闭车厢运载泥土砂石,在出入场地时清洗车身,并配备防尘除尘、车辆冲洗等设备,确保车辆不带泥沙,净车上路。市民如发现货物脱落、扬撒情况,可及时拨打12328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