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扬尘污染管控,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原则,加大对在建交通工程、港口码头、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附近路段的巡查检查,严查营运车辆扬撒等违法违规行为。今年来,全市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00余人次,立案查处扬撒案件84宗,着力营造“畅、安、舒、美”的道路运输环境。
案例一
2025年10月12日,粤D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甲村路段被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经查,该车辆《道路运输证》的业户是汕头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从江门市杜阮装载泥土运到新会区会城东甲村,虽搭盖帆布,但未密闭,导致货物裸露在外及沿途撒落,属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属于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及结合裁量标准,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5年9月16日,粤J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江门市蓬江区杜阮南路被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经查,该车由鹤山市宅梧镇某道路运输服务部负责日常管理,在鹤山某石场装载货物沙后,运往新会区某水产服务部附近,其货厢虽拉盖帆布但未密闭,造成沙裸露在外且沿途尾板撒落。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后,驾驶员立即做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措施。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及结合裁量标准,执法人员对其作出教育放行,不予处罚的决定。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温馨提示:货物脱落、扬撒不仅造成大气污染,还会损坏路面、影响交通安全,广大货运经营者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出站(场)时做好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做爱路护路人。市民如发现货物脱落、扬撒情况,可及时拨打12328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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