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安全、稳定,市交通运输局切实加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执法巡查,严查货车违规运输等行为,以“严执法”筑牢交通运输防线。
案例一:货运驾驶员“无证”被查
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在江海区南山路对粤W牌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云安区某运输部安排梁某驾驶该车从江海区**玻璃厂附近装载玻璃渣运往江门市**玻璃厂。驾驶员梁某现场能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但不能出示本人从业资格证,涉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的规定,结合《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对梁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货运车辆“无证”被查
2026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在新会区泽棠路路段对桂R牌/粤J牌挂重型货车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车由贵港市某运输服务部负责日常管理及使用,当日被安排从大泽**石场装载碎石运往大泽码头。驾驶员现场不能出示粤J牌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贵港市某运输服务部也未能在限期内按承诺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其本次违法行为属于2026年第一次被查处,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对贵港市某运输服务部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温馨提醒
请广大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办理人员、车辆运输许可,确保资质齐全,合法上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龄要求;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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