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流动性强、风险性高,危险货物运单是追溯责任的信息档案,安全卡是应急处置的行动指南,二者缺一不可,一旦缺失,紧急情况下就可能认不清货、判不准险、施不对策。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持续加大危险货物运输执法力度,严查未随车携带运单、安全卡等违法违规行为,今年以来共立案查处相关违法案件49宗,推动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辆车、每一趟次。
【案情简介】
2026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在新会区古井珠西工业园路段对粤T6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开展执法检查。该车从新会某气体公司装载2吨氨运往中山,该批货物外包装标注有危险货物标志。现场检查中,驾驶员邓某能够出示该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以及本人和押运员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但不能出示该车次危险货物运单和氨的危险货物安全卡。
【处罚结果】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案情,拟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四十四条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经验启示】
本案中,车上运载的货物氨具有刺激性和腐蚀性,一旦运输途中发生泄漏,若现场人员无法凭安全卡迅速采取隔离、防护等措施,后果不堪设想。广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将运单、安全卡纳入出车前强制检查项目,确保运单信息与货物一致、安全卡与所运品种对应、单卡随车随行;驾驶员、押运员更要克服“怕麻烦、凭经验”的麻痹思想,出车前逐项核对,紧急情况方能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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