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运输成本,明知货物严重超限,仍强令驾驶员违规出车,把安全主体责任和违法成本转嫁给驾驶员——这样的行为,严重危害道路通行安全。我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责任倒查、系统治理,既依法处理超限运输当事人,也依法追究幕后组织、指使者的责任,从源头遏制超限超载乱象。
案情简介:
2026年8月11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联合治超线索,对陶某涉嫌指使、强令驾驶员超限运输一案展开调查。
经查,8月4日,陶某承接运输任务后,安排驾驶员高某驾驶桂JB****号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贺州市平桂区装载石粉运往江门市新会区。车辆行至江门大道辅道时被查获。经检测,车货总重98.85吨,核载49吨,超限49.85吨,超限率101.73%。
调查发现,陶某为压缩运输成本、减少运输趟次,心存侥幸,明知货物超限,仍指使、强令驾驶员实施超限运输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结合《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6年版)》(超限超载)第10 项一般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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