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是高危行业,施工点多、面广、线长,高边坡、深基坑、跨线施工等风险叠加交织,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救援和善后成本高、社会影响大。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投保。市交通运输局坚持将把安责险投保情况纳入监管核查重点,持续加大对本市交通在建工程中未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查处力度,推动施工企业树牢安全意识、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牢牢守住交通建设安全底线,保障交通工程项目平稳推进。
具体案例
2026年7月1日,执法人员到某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B公司在该工程项目购置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6年3月17日,2026年3月17日过期后续保至2026年6月15日,在检查时该工程项目未完工未交工,仍处于施工阶段,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过期失效。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执法人员的督导下,该公司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了整改,按规定进行投保,保险期限覆盖施工所需时间,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6年版)的规定,结合案情,对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
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指应当投保安责险的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用语含义是: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井巷工程、矿山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交通建设工程等的单位,包括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贴士
对施工单位而言,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两大好处:一是“防患于未然” ,承保机构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开展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并提出整改建议,从源头减少事故隐患;二是“兜底于事后” ,如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保险资金可快速兑付,用于伤员救治、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有效减轻企业大额赔偿负担。以安责险制度为抓手,可推动施工企业树牢安全意识、压实主体责任,牢牢守住交通建设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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