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预防和有效处理学生欺凌事件,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校园安全稳定,江门市教育局公布全市预防学生欺凌举报电话,欢迎学生、家长及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及时反映问题或提供线索,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各县(市、区)教育局 举报电话具体如下: 上述电话工作日期间受理涉学生欺凌相关线索,工作人员会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对反映问题及时核查处置,切实维护校园和谐秩序,为学生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校园欺凌,是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和心理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校园欺凌的常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肢体欺凌、言语欺凌、财物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 肢体欺凌 01 肢体欺凌包括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的暴力行为。 言语欺凌 02 言语欺凌是指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 财物欺凌 03 财物欺凌是指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社交欺凌 04 社交欺凌是指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的行为。 网络欺凌 05 网络欺凌是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散播他人隐私的行为。 遇到校园欺凌应该怎么办? 校园欺凌者可能触犯法律,具体罪名需根据行为性质及后果判定: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行为,可处5-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5日拘留并罚款。 3、刑事责任 欺凌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一)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或死亡的,最高可判死刑。 (二)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或强拿硬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侮辱罪、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聚众斗殴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组织或参与群体性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的,最高可判10年。 (五)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加重处罚。
愿每一个孩子的书包里都装满知识
而不是恐惧
愿每一个孩子的课桌都刻满友谊
而非伤痕
每一个你
都值得被温柔相待
来源:江门市教育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