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江门市民政局拟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接上述项目。现进行公开询价,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参与报价。
一、项目事项
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服务项目。
二、项目期限
原则上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与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委托承保期限一致。
三、项目内容及要求
项目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定点服务机构选定工作和照护保障待遇享受对象鉴定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定点服务机构选定:
1.根据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招标文件精神,补充保险项目定点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两类,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养老机构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医疗机构为有编制住院床位且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2)机构有健全的服务、财务、业务、信息、档案及人力资源等管理制度;
3)机构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从获认定为定点服务机构之日起,具有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
4)机构的信息设备、通信链路资源等条件满足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费用结算和服务管理要求;
5)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具有为失能人员提供对应服务类别的从业经验;
6)机构在申请认定为定点服务机构之日起回溯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理,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被媒体报道造成负面影响。
2.根据江门市民政局的要求和指引,第三方机构需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细化具体评估鉴定标准和评估鉴定资料清单,形成可操作的细则,体现于选定方案中,于10月15日前制定定点服务机构选定方案报江门市民政局审核。
3.根据经江门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可的选定方案,第三方机构组建不少于3人的服务团队,根据申报机构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最终形成年度定点服务机构名单,于11月底前连同所有申报、鉴定材料报江门市民政局留档。
(二)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
1.评估对象:
根据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招标文件精神,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评估对象为已参加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的参保人,不限年龄,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并已入住定点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均可以提出评估申请。具体包括政府资助参保的特殊困难对象和社会自费参保的对象,政府资助参保的特殊困难对象预计约2万人/年(实际评估人数视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而定),社会自费参保对象人数不确定。
2.评估标准:
根据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招标文件精神,评估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即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进行评估。
3.评估流程
第三方机构需组建不少于10人的具备评估能力的评估专家库,对参保人进行评估。参保人在定点服务机构建床后通过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照护保障待遇申请,第三方机构从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名专家组成一组对参保人开展评估,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后提交江门市民政局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异议情况下进行复核评估。具体流程包括:
1)办理登记。参保人在定点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入住手续。
2)提出申请。参保人由本人或亲属、代理人携带相关资料向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3)机构初评。定点服务机构初审参保人申请资料,安排护理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参保人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4)第三方评估。第三方机构在机构初评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专家对已通过定点服务机构初评的参保人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5)结果公示。第三方机构将评估结果在定点服务机构公示7天。公示期内,参保人或定点服务机构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第三方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6)复核评估。针对异议评估,第三方机构在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原第三方评估以外的其他评估专家在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卫健局组成的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对参保人进行复核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7)结果告知。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承办保险公司将评估结果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和定点服务机构。
4.评估结果应用
承办保险公司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发放照护保障待遇。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需重新评估。
第三方机构需结合上述评估各项要求细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的鉴定评估方案,于10月30日前报送江门市民政局审核。鉴定评估方案经江门市民政局审核认可后,第三方机构于12月15日前完成有关申请参保人鉴定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江门市民政局。
四、资格要求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江门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企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能按照要求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2.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
3.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4.须保持独立性和专业性,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和资金来源上独立于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主办方和承办方等单位;
5.具有开展鉴定评估工作所需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6.具有实施鉴定评估所需要的专业评估队伍,拥有专兼职专家成员不少于10人,能够保证评估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
五、报价要求
(一)项目实行打包价,对定点服务机构选定、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两项工作打包付费,统一按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人次收费,现场评估费用报价最高不超过160元/人次,费用由承办保险公司支付(如鉴定评估结果为非重度失能的,费用由参保人自行支付),此费用已包含专家劳务费、可能产生的出差费用及税费等所有费用。参保人一方因对现场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评估的,复评费用由第三方机构自行承担。
(二)本项目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报价人利润。由报价人自行测算报价,一经选用,项目报价总价作为报价人与询价人签订合同的最高金额;报价人的报价,应是本项目范围和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三)报价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报价的风险。
六、提供材料
(一)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效的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询价公告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有关材料。
七、报送方式
江门市民政局统一接收纸质报价材料,材料需密封。收件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广新路18号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联系人:徐国华,联系电话:3503134。
八、报送时间
报价单位需在2021年9月24日前将报价材料送达。逾期送达或未密封提交视为报价无效。
九、评选方式
(一)由江门市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组成评选小组,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项目需求、报价单位条件、报价要求和实际响应报价情况等,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并推荐评审结果。评审结果按江门市民政局有关规定呈批审定。
(二)本次询价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以询价公告规定的条件为依据。评分比重如下:
具体评分细则见附表。
附件:
1.《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书》
2.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机构选定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