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南大财税研究院:
报来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同意你院住所由“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中116号102室四层(自编4号)”变更为“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一路65号526室(自编号:之一)”。请按有关规定履行捐助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此复。
江门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