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25〕30号)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制度,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护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5年3月1日起提高全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具体如下:
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即37元/人月;
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即555元/人月;
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即1110元/人月。
江门市民政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