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为人均 2 个月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900元/人)。
二、发放实物
可预测自然灾害来临前或者灾害影响未达到启动受灾人员救助条件,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危及无防灾备灾能力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独居长者和残疾人、留守儿童和老人等)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受理临时救助的县(市、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紧急程序及实际需要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予以救助,不再发放临时救助金。
三、转介服务
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困难家庭、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转介。
江门市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办事机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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