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证券业及上市公司协会:
你单位报来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材料已收悉。经审查,材料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住所由“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233号一栋14层1401室”变更为“江门市蓬江区群华路15号6幢401室自编07”。请按有关规定履行社会团体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此复。
江门市民政局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