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6〕188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6〕243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26〕124号)有关规定,为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护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6年9月1日起提高全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具体如下:
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41元/人月;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612元/人月;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1224元/人月。
2026年9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已按原标准发放,新旧标准形成的差额,于2026年10月随当月照料护理费一并补发到位。
江门市民政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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