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江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6年江门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图解:《2026年江门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缓解养老服务机构在参与消费补贴项目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垫付压力,确保养老服务供给连续稳定,江门市民政局印发《2026年江门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是我市落实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政策、精准纾解中小养老机构资金垫付压力的重要举措,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推进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缓解养老服务机构在参与消费补贴项目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垫付压力,确保养老服务供给连续稳定,江门市民政局决定实施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贷款贴息项目。
二、文件依据
(一)《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式养老事业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24〕225号)
(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6〕6号)
(三)《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江民函〔2026〕13号)
三、政策利好
利企方面,贴息可覆盖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期间的合理流动资金需求,减少养老服务机构现金流压力,避免因资金紧张而出现服务缩水、退出项目等情形。
惠民方面,贴息项目有助于享受消费补贴的失能老年人能够连续、稳定地获得居家上门、社区照料和机构托养等服务,切实维护老年人长期照护权益。
四、主要内容
《方案》共七部分,重点围绕适用对象、贴息条件、实施流程、违规处理、职责分工、退出规则等作出规定。
(一)明确适用对象范围。已纳入江门市消费补贴项目认可服务机构范围,且自愿参与贴息项目、承诺遵守贴息项目相关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参与。
(二)明确贴息支持范围。仅对2026年12月31日前养老服务机构因实施消费补贴项目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支持。机构其他经营性活动贷款产生的利息不纳入支持范围。
(三)明确贴息标准。一是贴息的本金标准。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贴息的本金上限,为该机构经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电子消费券核销总金额。二是贴息的利率标准。以本方案实施前一个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上限,按养老服务机构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的实际利率就低执行,在2026年度贴息项目周期内保持不变。三是贴息期限标准。自贷款银行向养老服务机构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相关贷款之日起,至县级民政部门向养老服务机构拨付消费补贴资金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80个自然日。
(四)规范实施流程。主要包括:养老服务机构自愿申请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贷款→养老服务机构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承诺书→县级民政部门资格核验备案→养老服务机构按期在“民政通”上传核销资料→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县级财政复审核销金额→市级民政部门收齐复审材料后确认贴息本金金额→市级民政部门汇总2026年度已发生贷款贴息总额于2027年相应期限前拨付至养老服务机构。
(五)严格违规处理。养老服务机构存在“未按期、按要求上传核销资料或资料弄虚作假导致的资金滞留”“因违规行为、服务质量不达标等被取消核销养老服务消费券资格”“存在违反省、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文件精神的行为”等情形的,自发生当月起不再享受贴息;通过虚假核销、伪造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追回资金并统一划回市财政局账户;未如实申报贷款信息或与银行串通虚报导致贴息多发的,追回多发资金并统一划回市财政局账户。
(六)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牵头负责贴息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编制、资金划拨和政策宣传,并监督贴息项目实施质量;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预算安排,指导督促县级财政部门做好消费券核销复审和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并配合项目监管;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消费券核销初审、复审结果上报、补贴资金划拨、项目日常监管、机构退出审核,同时督促机构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落实银行风险预警对接;县级财政部门配合做好消费券核销复审和项目监管;贷款银行负责贷款发放、利息核算,配合民政部门核实贷款相关信息;养老服务机构须规范开展消费补贴项目,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垫付贴息,账户发生异常及时报备,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七)建立退出机制。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贴息项目的,须于每月5日前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自提出申请当月停止享受贴息政策。
五、有效期限
本方案自2026年9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如国家、省对消费补贴项目政策予以调整,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六、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江门市民政局,咨询电话:0750-35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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