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048号船舶所有人:
本单位于2026年4月10日对扣押编号为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048号船舶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4月4日擅自使用船长10.8米、船宽2.5米、发动机功率32匹的扣押编号为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048号的船舶在台山市川岛镇下川岛黄麖洲海域21°41.8119′N 112°40.2058′E(A类渔区)进行笼捕作业被本单位查获,渔获物约30千克,已现场放生处理,无违法所得。经调查,该船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且你在十五日内无法提供船舶证书或其他证明船舶属性的相关材料,存在《“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一)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的;”规定的情形。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关于〈“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相关释义的通知》(署缉发〔2025〕52号)“对不需进行联合认定的情形明确如下:查获的船舶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且无正当理由在十五日内无法提供船舶证书或其他证明船舶属性的相关材料,或在依法公告期届满后无人认领的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的船舶,认定为《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三无”船舶,无需进行联合认定”的规定,确认扣押编号为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048号的船舶为“三无”船舶。经委托第三方台山市洋泓船舶维修有限公司进行进行价值认定,涉案船舶价值为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涉嫌涉渔“三无”船舶扣押决定书》、《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与姚培森通话录音、执法人员与姚培森微信对话截图、《委托书》、《评估报告书》等。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渔业)(试行)》序号第12项,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船长<12米,且渔获物<100公斤或价值<2000元的,属于较轻裁量阶次,处罚标准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0.3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你使用的扣押编号为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048号船舶船长为10.8米,渔获物约30千克,因此确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裁量阶次,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陈述申辩意见等,建议取0.25倍,罚款金额计算如下:23000元×0.25倍=5750元。
综上,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扣押编号为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048号的船舶、渔具,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伍拾元整(57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6 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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