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政府规范性文件《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江府〔2023〕10号)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5年4月1日。为持续着力发展绿色农业、特色农业、精品农业、品牌农业,根据市司法局意见,《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江府〔2023〕10号)到期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出台部门规范性文件,对获得农业品牌称号的主体进行奖励。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了《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奖励资金财政分担标准。
(二)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了“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产品品牌、“粤字号”农业品牌创新培优实践点、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概念以及规定了“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产品品牌、“粤字号”农业品牌创新培优实践点、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的种植业、养殖业单位认定产地较大规模标准。
(三)第九条“奖励标准”设置了三类奖励:
1.对上一年度新增获得“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产品品牌、“粤字号”农业品牌创新培优实践点认定、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志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一次性给予基本奖励1万元;若该产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除外)同时达到较大生产规模标准,则一次性奖励5万元(含基本奖励)。
2.对上一年度准予续展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3.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农产品,一次性给予每件商标奖励50万元。
(四)第十条“奖励规则”明确“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续展年度可再申报”等核心规则:
1.同一主体一年内新增获得本办法第二条的两个或以上农业品牌的,仅奖励其中之一,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
2.同一主体的两个或以上产品在一年内准予续展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仅奖励其中一个产品;在以后年度继续准予续展的,可继续申报奖励资金。
3.已领取新增农业品牌奖励资金的主体,在以后年度新增获评本办法奖励标准更高的农业品牌的,按本办法第九条有关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4.同一主体的同一产品年度内已领取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新增农业品牌基本奖励,并在以后年度持续持有该农业品牌称号且达到较大生产规模标准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五)第十一条为申报程序,包括申报、初核、复核、公开征求意见、审定和公告等流程:
1.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可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发布的公告要求,向属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材料申报奖励;申报主体为市直单位的,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材料申报。
2.初核。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地考察,核实申报主体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提出意见报送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复核;申报主体为市直单位的,由江门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复核阶段一并进行审核。
3.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初核后的资料再次核实通过,必要时可结合实地考察、质量抽检等方式进行。
4.公开征求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将复核通过的名单在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江门市农业农村局部门频道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5.审定。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形成拟奖励名单,并按程序进行审定。
6.公告。由市农业农村局将审定的获奖名单,在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江门市农业农村局部门频道进行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六)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列出了五类不予奖励情形,对骗取奖励资金行设定“取消奖励、追回资金、5年禁报”的处罚措施,同时要求获奖主体保障产品质量、接受监督。
(七)第十五条,明确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职责。
(八)第十六条,明确了实施时间,《奖励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750-3887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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