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 江门市鑫江石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8MA52J57J5X
因你单位在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自2022年11月底起,擅自在台山市北陡镇下洞村一号项目北侧海域,实施新建码头和填埋养殖咸围工程。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25年2月2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江(台山)海综罚决〔2024〕704 号,已于2025年2月20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贰佰玖拾元整(88290.00元)。你单位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依法产生加处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贰佰玖拾元整(88290.00元)。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将罚款及加处罚款即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伍佰捌拾元整(176580.00元)缴纳至台山广发行/邮政/建行/农商行代收机构。”的义务;如对履行上述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德军、高广钱
联系电话:0750-5587075
单位地址:台山市台城街道办沙岗湖路198号
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印章)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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