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单位在台山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了一批涉嫌涉渔“三无”船舶,船舶具体情况如下(船舶照片见附件):
依据《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渔政执法人员发现当事船舶涉嫌渔业违法行为,有必要依法扣押的,应当指令和监督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驾驶船舶前往拟扣押地点,并通知目的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做好接应准备。航程中应当防止船上人员隐匿、毁灭证据。当事船舶失去动力或者船长、现场负责人拒绝配合或者不在现场的,可以由执法船或者安排其他船舶进行拖带,也可以指派执法船上的职务船员驾驶当事船舶驶往拟扣押地点,或者根据办案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和《广东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第五条“执法机构在海上执法时查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三无’船舶,可以依法先暂时扣押渔具或者船舶,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在渔港或渔港水域查获的‘三无’船舶,执法机构可以依法责令其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禁止其离港。”的规定,本单位对上述涉嫌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的规定,上述船舶的所有人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带齐船舶相关有效证件、证明到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台山大队(台山市台城街道沙岗湖路198号)进行陈诉、申辩,并依法接受调查。
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无人主张权利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本单位将按照《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广东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粤农农规〔2024〕6号)等规定,确认上述船舶为涉渔“三无”船舶,并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特此公告。
附件:船舶照片
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5年12月5日
附件:船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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