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区、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水产养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制定了《江门市水产养殖安全生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门市水产养殖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3日
附件:
江门市水产养殖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为切实加强我市水产养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水产养殖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养殖绿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用电安全管理
(一)规范线路架设。养殖场内用电规划需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结合养殖规模、设备功率、用水环境等因素,合理设计供电容量、线路走向。供电线路铺设应采用绝缘电缆,水下线路需采用专用防水电缆,并按规定进行架空或地埋铺设。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增容、改装供电线路和设备。确需变更用电规划、增容或改装的,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操作,并报供电单位备案。
(二)配备防护装置。养殖场内配电箱(柜)应安装在干燥、通风、防雨、防腐蚀的位置,远离养殖水体和易燃、易爆物品,箱体需固定牢固,接线规范,标识清晰,并加锁保护。所有电气设备、线路必须做好接地接零保护。输入端应配置空气开关(防短路)或者缺相保护开关,输出端应配置漏电保护开关(防漏电)。
(三)规范检查与维修安全。建立用电安全常态化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排查,发现线路或养殖设备老化、短路等情况,应立即停用或更换。检修前应对检修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保现场环境符合安全要求。检查、维修、接电等必须先关闭电路开关(必要时关闭总闸),确认断电后方可操作。维修电气设备应委托有资质电工进行,并做到一人检修、一人监护。尽量避免雨天操作电气设备,确需操作时必须做好防护措施,且至少两人配合操作。
(四)规范高压线下作业行为。养殖场内如有高压线路经过,高压线正下方及两侧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垂钓、抛掷渔网、绳索、金属工具等物品,防止挂搭高压线造成短路或触电。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禁止线下作业”等警示牌。
二、用水安全管理
(一)加强鱼塘进排水口和塘基管护。养殖场内所有进排水口(井)应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等)并竖立警示牌,防止人员踩空跌落和垃圾、杂物、有害生物进入养殖水体。地下水取水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塘边、边坡、泥泞区域必须做好防滑处理,铺设防滑垫或加固路面。定期检查养殖池塘塘基是否牢固、进排水渠道是否畅通,及时加固渗漏、坍塌等隐患部位。
(二)强化防溺水防护设施建设。养殖区域周边、养殖场内通行道路与水域交界处,需在显眼位置设置“禁止靠近”“谨防溺水”“禁止擅自下水”“水深危险”等防溺水安全警示标识,并落实“四个一”防护措施(一块警示牌、一个救生圈、一根救生绳、一根救生杆)。有条件的,建议在池塘边安装防护栏、减速带和警示灯,在靠近公路边的池塘设置安全隔离带或物理屏障,引导人员安全通行,避免意外坠落。
(三)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每个养殖场所至少配备1套应急救援物资,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急救箱等,放置在水域周边醒目、易取用的位置,张贴标识,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可用。养殖场内应配备应急照明设备,确保作业区域照明充足。
(四)规范涉水作业行为。严禁在养殖水域内游泳、戏水、洗澡、捕鱼。在使用生产用船、浮筏等漂浮设施时,应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配备救生衣或救生圈,严禁使用废弃塑料、破旧轮胎等不合格材料自制漂浮设施。临水作业人员必须全程穿戴救生衣,熟悉水性者方可登船(筏)。尽量避免单人作业,应留一人在岸上监护。夜间或能见度低时一般不作业,遇大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作业,人员上岸。严禁酒后、疲劳、患病(如心脏病、高血压、低血糖等)人员从事涉水作业。网箱、筏式、底播等海上养殖应当严格执行海上有关规定。
三、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一)保障设备安全运行。购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适配水产养殖高温、高湿、高腐蚀的环境。设施设备布设需预留维护检修空间,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应急通道。定期对增氧机、投饵机、搅拌机、捕捞机械、水泵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杜绝设施设备“带病运行”。检修时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报废的设施设备需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二)注意冬棚搭建和拆除。冬棚搭建需由具备相应经验的专业人员操作,搭建前必须穿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用品。搭建完毕后,需检查冬棚结构稳定性、棚膜密封性,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冬棚拆除时严禁野蛮施工、高空抛物,拆除的材料需及时清理、分类堆放,避免污染环境。严禁在大风、雨雾等恶劣天气下进行冬棚安装、拆卸、覆膜、揭膜等高处作业,夜间作业必须有充足照明。定期检查棚架锈蚀、松动情况,防止坍塌。
(三)强化海上养殖设施设备管理。海上养殖设施设备建造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技术要求,具备抗风浪、防腐蚀、防倾覆等性能。设施设备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操作。海上作业人员须持有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严禁使用“三无”船舶开展作业,作业期间必须全程穿戴救生衣。海上养殖设施设备应当配备生产安全的警报、防护、救生设备、通讯导航、消防设备、遇险救援设备等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海上养殖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四、人员安全管理
(一)落实岗前培训。从业人员及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内容涵盖安全用电知识、救生衣正确穿戴方法、落水自救与互救技能、船只安全操作规范、车辆安全驾驶、应急联络方式等。建议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外来人员管理与协同作业。访客、外来人员、儿童、老人等不得在无监护情况下进入养殖水域、机房、渔药库房等高危区域,严禁在养殖区域嬉戏、打闹。
五、加强养殖场生产区域安全管理
(一)科学选址。养殖场选址及看护房建设地点应避开台风、暴雨、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不选择低洼区、泄洪区、悬崖边等危险地形,防止次生灾害影响。
(二)防范攻击性品种伤害。养殖鳄鱼、蟹类、鳖类等有攻击性的品种时,应设置安全标识和防护设施,提高警惕,避免被咬伤、夹伤。加固养殖设施,防止养殖动物逃逸伤人。
(三)配置消防器材并规范易燃物品存储。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在养殖区、物资仓库、办公区域合理配置灭火器、消防水带、防火沙等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饲料、燃油、包装材料等易燃物品应分区存放,远离火源,并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措施,严禁在存放区域吸烟或使用明火。
(四)加强安全巡查与设施维护。应加强对养殖池塘进行安全巡查,重点检查堤坝、塘埂有无渗漏、坍塌隐患,防护围栏、警示标识是否完好,电气设备、机械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水质是否异常(如缺氧、异味),水位是否在安全范围等。不违规冒险作业,发现安全隐患、设备异常或突发情况,应第一时间上报养殖场负责人。
(五)按规定落实防雷措施。养殖场多开阔旷野、水面空旷,建议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备安装避雷针、避雷带、接地系统等防雷装置。雷雨天气时,严禁在户外空旷处作业或逗留,不得靠近金属构件、电线杆等易引雷物体,应及时切断非必要电源,防止雷击引发火灾或触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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