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农兽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线上网店)、广大种植养殖生产主体:
农兽药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投入品,直接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业高质量发展大局。2026年7月至2027年3月,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7部委开展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本次综合整治全程管控生产、经营、网售、使用四大核心环节,核心目标是做到“五个一批”:端掉一批非法生产经营“黑窝点”,查获一批禁限用农药兽药,清理一批违规网店,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为此,我局向全市所有农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郑重提示如下:
一、严守生产底线,规范源头生产,杜绝非法生产行为
各农兽药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源头责任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全面落实生产环节“六严禁”底线要求,坚决守住质量安全源头关口。
一是严禁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租借代工、证照挂靠代工生产农药、兽药、原料药、水产调水用品,严禁擅自变更生产工艺。
二是严禁在城乡结合部、闲置厂房、偏远乡村等隐蔽区域私设“黑工厂”“黑窝点”开展非法加工活动。
三是严禁在农兽药产品中隐性添加禁限用成分,擅自更改产品配方、篡改生产日期、虚假标注标签。
四是严禁兽药产品贴牌代工、虚假标注功效、篡改标签说明书、降低生产质量管控标准。
五是严禁氧乐果、灭多威、克百威、涕灭威四类出口专用高毒农药原药违规内销、私自流转交易。
六是严禁违规流转原料药,为非法经营主体提供原料供给渠道。
二、恪守经营准则,坚持诚信守法,规范线上线下经营秩序
所有农兽药实体经营门店、线上经营网店,必须严格落实线下线上一体化监管要求,严格执行“四必须、四严禁”经营规范,诚信守法经营。
严格落实“四必须”基本要求
一是必须证照齐全、亮证经营,严格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销管理制度。
二是必须建立完整购销台账,采购农兽药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三是必须规范仓储管理,实行产品分类分区规范存放,做好出入库登记。
四是必须保持线上线下资质一致,线上网店与实体门店资质相互匹配。
坚决执行“四严禁”红线规定
一是严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严禁租借、转让经营许可或伪造资质开展线上经营。
二是严禁兽用处方药不凭执业兽医处方销售。
三是严禁限用农药不定点经营、不落实实名购买要求。
四是严禁虚假宣传、夸大药效,误导种植养殖主体违规用药。
三、坚持科学依规用药,规范种养环节,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广大种植养殖主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坚持科学、安全、规范用药,严格遵守“四坚持、四严禁”使用规范,从终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严格做到“四坚持”
一是坚持从正规渠道采购农兽药,主动查验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完整留存购药票据。
二是坚持严格按照标签说明书规定剂量、范围使用农兽药,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
三是坚持完善用药记录,规模化种养主体建立完整用药档案,产品上市前开展自检,确保质量合格。
四是坚持农产品上市销售按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到证随货走、凭证流通。
坚决杜绝“四严禁”行为
一是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禁止使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化工原料。
二是严禁超剂量、超范围、超频次滥用农兽药,严禁违规添加原料药。
三是严禁兽药用于种植环节、农药用于养殖环节等跨领域违规用药。
四是严禁明知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仍然违规采收、出栏、上市销售。
四、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全程监管,严肃追责问责
农兽药安全监管实行全链条闭环监管、全流程溯源追责。一经检出违禁药物、药残超标等情况,将依法立案查处,并追溯上游生产经营源头,追查到底。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违规经营禁用农药的,按经营假农药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农产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责令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依法予以处罚。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使用违禁药物或销售含违禁药物残留的农产品,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擅自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重于泰山,责任贵在坚守。希望全市各农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共同守护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助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24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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