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048号船舶所有人:
本单位于2026年4月10日对扣押编号为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048号船舶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4月4日擅自使用船长10.8米、船宽2.5米、发动机功率32匹的扣押编号为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048号的船舶在台山市川岛镇下川岛黄麖洲海域21°41.8119′N112°40.2058′E(A类渔区)进行笼捕作业被本单位查获,渔获物约30千克,已现场放生处理,无违法所得。经调查,该船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且你在十五日内无法提供船舶证书或其他证明船舶属性的相关材料,该船符合《“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的”规定的情形,依法确认为“三无”船舶。经委托第三方台山市洋泓船舶维修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认定,涉案船舶价值为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涉嫌涉渔“三无”船舶扣押决定书》、《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与姚培森通话录音、执法人员与姚培森微信对话截图、《委托书》、《评估报告书》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无船名船号、无渔 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6年7月30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26年8月6日在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告送达,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渔业)(试行)》序号第12项,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船长<12米,且渔获物<100公斤或价值<2000元的,属于较轻裁量阶次,处罚标准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0.3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你使用的扣押编号为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048号船舶船长为10.8米,渔获物约30千克,因此确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裁量阶次,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陈述申辩意见等,建议取0.25倍,罚款金额计算如下:23000元×0.25倍=5750元。
综上,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扣押编号为粤江(台山)海综三无2026-1048号的船舶、渔具,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伍拾元整(575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网点或者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代收银行明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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