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养老处—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pdf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