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有效防范和制止侵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江门市出台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管。该办法将于2020年2月17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内容、方式、奖励标准等,对领取举报奖励金的条件和程序也作了明晰。
一、《办法》规定了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2.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3.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4.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7.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违反规定审核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不按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造成基金损失的,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违反规定设置、擅自更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参数的,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2.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5.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工伤的;
3.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办法》明确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条件
一是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联系信息;
二是举报经查证属实,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社会保险基金损失。
三是举报线索涉及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在被举报前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立案调查的。
《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侵害本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可获得违法违规金额10%的奖励,最高可获得监督举报奖励金5万元。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的积极性,凝聚社会监督力量,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资金基金监督审计科供稿)